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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考察

我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宏观考察


左卫民


【关键词】法院制度;现代化;宏观考察
【全文】
  

  编者按:对于众多忙于实务工作的律师们来说,这篇富有理性色彩的文章读起来可能有些艰深。为此,编者自作主张,对某些文字作了技术上的处理。但新鲜的立意和充满思辩的文字依旧可以带来诸多启示,所以读者不妨耐下心来,一睹其间深意。


  

  社会背景:现代化及其建构


  

  现代化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剧烈、最为深远并且显然是无可避免的一场社会变革,它是业已经历或正在进行的涉及社会各个层面的巨变过程。不仅如此,现代化足以波及到与拥有现代化模式的国家有所接触的一切民族,从而使既有社会模式遭到损毁。所以,现代化所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它当然要求一种更具合理性、更为开放、明确的法律制度,包括确立适应现代化社会整体要求的,与传统有着较大程度决裂的法院制度。


  

  然而,要清晰具体地把握传统型法院制度为何、怎样转向现代型,基于什么现代型法院制度呈现出如此面貌,还要求我们分析个中原因,特别需要我们借助现代化进程的三个基本目标——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予以说解。实际上,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共同要求。


  

  第一,法院制度的现代转型是市场经济的当然产物。


  

  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模式,而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包括文化、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特别重视对于长期利润的精细和有系统的计算,而不是通过简单的投机行为和短期行为获取暴利。这种理性化的经济形式要求尽可能地对未来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保证投资决策得以顺畅实现。经济模式的转变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的理性化、系统化和一般化以及个别案件中法律程序运作的日益增长的可算度性,构成了近现代经济事业存在最重要的条件之一。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保障,近现代经济事业不可能进行。相应,法院功能和法官职业行为亦应当有所改变:市场经济不能再接受法官简单地按衡平观念或其他非理性的方法来决定具体案件,而要求法官按抽象的、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来维护一般公正。由此而来的法院制度就与传统的法院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1)法院应当重视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从形式推出具有必然性的处理结果而不专注于个别案件直接的实质结果。(2)法官应当凭借区别于其他社会秩序维持者的专门化技艺,根据明确、系统、具体、不矛盾、不依赖社会情绪化反映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这显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中所体现出来的形式理性要求和促使法院制度进一步形式化和合理化;反过来,具有形式理性的法院制度又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保障作用。市场经济和法院制度之间呈现出良性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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