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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张绍彦


【摘要】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目的,故犯罪与刑罚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体”,而刑事立法和司法则为犯罪与刑罚之“用”,是为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服务的。行刑是刑罚实现的基本实践过程,行刑权是刑罚权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是现实的刑罚权。建立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司法体系,是科学地行使刑罚权,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关键词】刑罚权;行刑权;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法
【全文】
  

  刑罰作為國家對犯罪最嚴厲的制裁方法,通過刑罰權的建立和運用,并最終通過刑罰的實施——以監獄為代表的刑事執行機關的行刑活動實現自己的內容,發揮預防和改造犯罪的效益。從刑罰的產生、發展以及國家對刑罰權運用的價值追求等方面考察,科學的刑罰權運行機制是實現刑罰效益的保障和條件。在我國的刑事法學理論研究中,從預防、改造和減少犯罪的目標出發,加強對刑罰權的架構和分配、行刑權的實踐運行等問題的研究,確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刑罰權的含義


  

  理論上,刑罰權包括哪些權能,其含義是什么,因學者的立論依據不同而結論各異。本文作者主張對刑罰權的結構和刑罰的運用過程分別研究,綜合分析,在理論和實踐、刑罰權的結構和刑罰的運用過程之結合上,認為刑罰權運行“三分四段五方說”比較科學。


  

  所謂刑罰權運行“三分四段五方說”,是指刑罰權的結構和刑罰的實際運用,應分析為“三分”:刑事立法之制刑權、刑事司法之用刑權和刑事執行之行刑權;“四段”: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方”:刑罰創制之(刑事)立法機關、刑罰適用之偵查、起訴、審判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之行刑機關。這是對全部刑罰權活動的“結構”和“運行”的綜合分析。刑罰權構架的這一分析,有助于解決如下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其一,刑罰權基本權能的結構:刑罰創制權、刑罰適用權和刑罰執行權三項基本權能,構成了刑罰運行結構的基本框架。


  

  其二,偵查權和起訴權屬于刑罰適用權活動過程的一個部分,從其“犯罪與刑罰”活動的性質上講,二者也是刑罰權的一個組成部分,都屬于對犯罪行使追訴權的范疇,偵查、起訴共為追訴、求刑,求刑、審判同為適用,核心是審判機關的適用權。鑒此,為了刑罰適用權準確、有效的行使,必須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證實犯罪的成立及相關的若干情形,這就是國家的警察對犯罪的揭露——在此僅就犯罪偵查權而論;同時,往往還需通過一定的程序提起對犯罪的追訴,這就是所謂起訴權活動。因此,從聯系的而不是孤立的角度考察便不難發現,一方面,對犯罪的偵查權和起訴權,是刑罰權運行過程中不可缺少的兩項重要內容;另一方面,它們又是刑罰適用權活動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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