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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国家责任

  

  二、社会契约论及其国家责任思想的历史流变


  

  (一)古希腊时期


  

  当代英国学者戴维·;离奇指出,社会契约论以一种特别的方式属于17、18世纪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但它并非起源于17、18世纪。它扎根于中世纪社会的民众意识之中。作为一种哲学理论,古希腊的智者们早已做了这方面的准备。


  

  社会契约论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学者对自然与约定的区分。在智者安提丰、希皮亚斯、以及色拉叙霍马斯和格劳孔那里,可以发现将同意视为政治社会形成之基础的思想;同样可以认为伊壁鸠鲁的作品是在为自利的合理性辩护;另外,苏格拉底的(克力同)被认为是在阐明公民与国家之间隐含的契约及其相应的义务{4}。


  

  古希腊契约论的核心是正义和权利问题。智者吕科弗朗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契约”,一种相互尊重权利的保障,政府的职能仅限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在柏拉图的《理想国》的第二卷中,格劳孔对公民社会的起源给出了这样一种与后来的霍布斯的部分理论具有一致性的解释:所有的人都自然而然地倾向于尽可能地为自己牟利——所有人都倾向于“侵占”。为了逃避源自于这种相互侵害的罪恶,他们订立契约以禁绝相互的伤害,这种契约就构成了所谓的“正义”和“法律”{9}。


  

  就总体而言,契约思想在整个古希腊哲学中还处于胚胎形态,粗糙和笼统,但“正如马克思所言,在古希腊文化中几乎包含着后来一切有价值的思想的萌芽,当时这种契约概念本身的出现,以及包含在苏格拉底的隐含的契约思想中对于道德和理性的推崇,有关道德和理性的讨论等等,都为后来的契约论思想的成长提供了源头活水”{8}。近代社会契约论不只是从智者、伊壁鸠鲁的契约论承继了契约,而更重要的是从苏格拉底、柏拉图甚至亚里士多德这里承继了一种内在的精神——推崇道德和理性的精神。


  

  (二)中世纪时期


  

  中世纪的统治契约论主要被用来证明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其核心是权力合法性问题。其时欧洲有一个流传广泛的古老传说——政府与民众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圣经》为中世纪的思想家们提供着智识养分:统治者和臣民之间的相互义务可以从约定的角度加以思考;国王的责任,不仅包括对上帝的也包括对其臣民的,可以得到肯定和辩护。


  

  对政治权威最早做出契约论分析的是德国人曼尼戈德。这位僧侣表达了一个非常反神义论的政治权威观:政治权威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某种需要;统治者高于其人民的权威来源于人民对这一事实的认可,以及为了人民的利益而赋予他们的一种有条件的权力。这一认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如果一个统治者象暴君一样行事,那么任何曾经宣誓效忠于他的人都可以因此而解除誓言,人民可以自由地废黜他。这一观念在欧洲的历史进程中被一次又一次重申。


  

  中世纪后期的因格尔伯特是第一个明确表达了后来被称之为“原始契约”观念的人。所谓原始契约是指永远存在于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协议,加冕誓言和效忠誓言是对这一契约的确定,宪法有特定形式和实质的内容,这是国王和人民都同意的。在1688—1689年的“光荣革命”中,詹姆斯二世正是由于被宣布违反了国王与人民之间的“原始契约”而被赶下王位的{10}。


  

  契约论的这种中世纪形式也出现在16世纪的著作中。弥尔顿在《论国王和官吏的职权》中论述到:苏格兰过去可以自由地选择和罢免国王,其依据是至今犹存的古代法律和礼仪,以及苏格兰高地居民中仍然保存的选举其部落或家族首领的古老习俗,所有这些加上其他理由都说明,王权不是什么神秘之物,它只是国王和人民之间的一种相互协议或约定{9}。


  

  萨拉莫尼奥认为,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就是公民个人之间通过契约所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公民之间的一个协议,这一契约的条款就是国家的法律,没有它国家就无法存在,同时他对所有的社会成员(包括君主或统治者)都有约束力。在萨拉莫尼奥看来,这个“原始契约”不是统治者与人民之间的契约,而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契约——它产生了政治社会及其先于君主的共同体法律——这还是第一次。这可以被视为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的先声。


  

  朱理·;布鲁塔在著名的《论反抗暴君的自由》中指出,每个地方都存在“国王与其臣民之间相互负有义务的契约”,“这一契约要求人民忠实地服从,国王合法地统治,实行正义”,君主违反了信用就等于自动解除了人民服从的义务。他认为此前还存在另一个契约——上帝与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契约,后者“尊奉与服务上帝”。如果统治者破坏了宗教信仰,可以且必须受到抵制,这是因为他违反了基本授权契约,这就要求人民或者准确地说是人民天然的领导者,即拥有这样一种“天职”的王国中的大贵族——加尔文主义者的“下级长官”抵抗理论——必须抵抗这样一个统治者{10}。


  

  (三)古典社会契约论者


  

  在17、18世纪的启蒙哲学和社会契约论哲学中,契约不再被简单地视为政治契约,而是主要被用来说明国家起源与合法性基础问题,对社会契约论的系统哲学阐释是由阿尔色修斯、霍布斯、洛克、卢梭共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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