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国家责任

  

  社会契约虽可区分为合意性社会契约和委托性政府契约,但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是十分紧密的。合意性社会契约是本原,委托性统治契约由其衍生和附带而来;前者导致社会的产生,后者产生政府并负责第一个契约的执行。“统治契约论实际上已经假定了社会契约作为一个先在的条件而存在。即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达成任何契约之前,已经存在了一个在本质上类似于有组织的共同体的事物,因此在政府契约之外先在于它还存在一个关于社会的契约。这里的”社会“是严格意义上的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建立在一个或数个契约之上的,这种社会契约存在于共同体或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之间。”{6}


  

  虽然委托性政府契约产生了权力,合意性社会契约产生了社会本身,但这种功能区分是相对而言的。因为“所谓的社会契约或社会的契约仍然是一个政治问题,它是关于法律——社会正是通过法律来治理——的协议,这些法律约束着其后建立的政治权威,并决定着其政治义务,因此‘社会契约’可以被视为政府制度的开端。”{1}在这一意义上,社会契约被区分为合意性社会契约和委托性政府契约恰恰是为了更明晰地说明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从属关系——政府权力基于人民权利的让渡,人民是政治权力的真正根源,政府存在于人民的利益之中。阿尔色修斯因而对社会契约与政府契约进行了融合而统称为社会契约{7}。17、18世纪的古典契约论者也认为只有一个统一的社会契约。


  

  值得说明的是,按照理论逻辑的顺序,社会契约在先,统治契约在后。但在西方历史上出现和盛行的顺序却相反,统治契约在先。因为它在近代早期君主制时代和宗教改革时代有着明显的实践需求和价值,即它宣示着对保护人民权利的责任强调以及对宗教少数派的保障。中世纪晚期人们开始探寻有组织社会的开端,产生了社会契约概念,以此解释政治社会自身的起源。社会契约理论因而更具有哲学思辨的意义,是人们进一步追溯统治契约之前的契约的结果{8}。


  

  (三)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旨趣:国家何以合法?社会何以可能


  

  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旨趣主要是对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做出说明,并且这种说明有其显著的特点:首先,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个关于政治社会的唯意志论说明,即国家基于人们的意志行为——人们对它的服从是自由平等的人自愿选择同意的。其次,这种唯意志论是合意的,它假定所有服从于这个既定权威的人在意愿上是一致的,这种一致同意是其本质特征。再次,这种唯意志论还是个人主义的,它把政治国家的合法性置于个人对它认可的基础上,假定个人同意可以为国家提供一个切实的根据。最后,政治社会须以个人意志是理性的而不是任意的为前提性条件。社会契约论是理性主义的,人们的选择必须遵循正确理性的指引{1}。


  

  从根本上说,社会科学的共同任务是要回答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社会契约论恰是这样一个正面回答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究竟如何的社会理论。这一理论可以分解为三个基本问题:国家何以合法?社会何以可能?个人有哪些权利必须保护?而国家何以合法与社会何以可能的答案均在于对包括社会弱者在内的社会契约的每一个立约者权利的保护。在这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中,个人是原点与归宿,社会尤其是国家因其受托保护个人权利的天职应是某种追求善行的道德载体与工具——国家的合法性就在于以某种合理的方式来保障其成员权利的行使及促进其对善的追求。


  

  社会契约论更为基本的问题是解决社会困境——寻求社会合作中的个人之间的共存问题。对国家何以合法的解释,归根结底是为了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社会合作问题,即社会何以可能?社会合作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对利益分配的认同问题。从柏拉图以来,西方契约论哲学主要被下面这些问题所占据:什么是正义?人有权利要求某些东西吗?如果是的话,这些权利是什么?谁有义务来满足个人的这些要求?一个政府应该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吗?如果是这样的话,在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少数人的权利处于什么地位?什么东西给予一个政府它被假设具有的合法性?当一个社会中的一些人过得越来越好,而另一些人却过得越来越差,这一现象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使国家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及可存续性得到辩护?


  

  从组成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元素——个人,亦即每一个立约人——出于对自我利益关心的视角来看,社会契约论基本问题也可以归结为两个起点问题,“谁得到什么?”和“谁说话算数?”第一个问题关系到物质利益的分配。第二个问题关系到政治权利的分配。当代西方政治法律哲学主要被这两个分配正义的问题所占据。这两个分配正义问题也可以转化为这样两个问题:一个人有道德上可辩护的理由比另一个人拥有更多的财产吗?在政治权利与经济成功之间应该存在着怎样的关系{5}?几乎所有当代西方的主要思想流派——传统的功利主义,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左翼自由主义,以哈耶克和诺齐克为代表的右翼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社群主义和女权主义——都是围绕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及其冲突展开讨论的。


  

  总之,社会契约的道德理想是欲为利益冲突中的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找到平衡理据与契约治理模式,以解决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强者与弱者之间的排拒。契约论传统虽然受到了许多思想家和学派的激烈批评,但它仍然是一个永不枯竭的灵感源泉。可以肯定的是,这样一种道德理想在现代文化中能够产生强烈的共鸣:政治生活是其自由平等地位得到认可的个人之间,依据公平的合作条件达成的一项协议,这对于那些还没有获得自由平等地位之充分认可的人——比如,对于弱势群体,这种道德理想是一种巨大的鼓舞。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