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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经济活动规制之合宪性推定

论社会经济活动规制之合宪性推定



——美国法的考察及启示

王书成


【摘要】合宪性推定原则一般在社会经济活动规制领域予以广泛适用。然而从合宪性推定原则在美国的发展脉络来看,此种理论形态并非一开始就得以形成。合宪性推定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领域的规制经历了从洛克纳时代的摒弃到洛克纳时代终结后复兴的发展过程。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立法规制进行合宪性推定的复兴并不是一种偶然,而是一种理论上的必然。合宪性推定原则不仅仅建立在国家权力相互分立与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其也以市场逻辑与国家理性为支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过程中,合宪性推定原则同样具有理论价值与适用的可能性。
【关键词】合宪性推定;社会经济活动;双重基准;市场逻辑;国家理性
【全文】
  

  合宪性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意旨在发生具体宪法案件时,在审判逻辑上应主动推定该立法合乎宪法,除非有明显的事实可以认定其违宪。合宪性推定原则目前在各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得以蓬勃发展。“所有的法官,不管他们的立场有何不同,都已经一致同意合宪推定原则。法官在宪法案件的推理过程中也已经习惯使用合宪性推定原则。当立法受到宪法的挑战时,法官们也已经把合宪性推定作为判断的原则之一。”[1]但是从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形态来看,合宪性推定原则广泛适用于经济自由规制领域,而在精神自由规制领域则一般排除适用。也就是说对于经济自由规制立法,法院将适用宽松的审查标准。在合宪性推定原则起源的美国、后来的日本[2]等国家均是如此。然而为何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积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最终合宪性推定原则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制领域予以广泛适用?合宪性推定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制领域是否是英美判例制度下的一种偶然?以及当下转型中国对于社会经济活动规制的控制应该采取何种姿态?这些问题都需要在理论上予以厘清。


  

  一、两种态度:洛克纳时代(Lochner era)及其终结


  

  (一)洛克纳时代的来临: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


  

  虽然合宪性推定原则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制领域予以广泛适用。但是从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发展脉络来看,其并非从萌芽阶段即有此理论形态,而是经历了从排斥到接受的逐渐过程。而对于社会经济活动规制领域排斥适用合宪性推定原则的转折点当属1905年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件[3]。


  

  在该案中,纽约州议会在工人斗争的压力下,于1897年制定法律禁止雇主雇佣面包房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和每周超过60小时。初审法院判决店主洛克纳因为违反了此规定而被控有罪并被处以罚款。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为该立法违反了宪法,从而废除了该纽约州法。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阐述道,


  

  对面包师烘烤面包的时间进行规定毫无疑问是对个人自由和合同自由的干涉……在这里,没有理由认为必须要制定一项法律来保护公众健康,或者保护面包生意者的个人健康。面包生意本身还不至于危害健康到如此程度,以至于要立法机关来对劳工工作的权利,以及雇主或雇员自由签署劳工合同的权利进行干涉……无论如何,该法令不是一个健康法,而是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无论他是雇主还是雇员。他们签订这样的劳工合同,因为他们认为这对生意最有利,而且双方达成了一致。制定法律去限制一个成年的、智力正常的人用来赚取生活费用的劳动时间,纯属多管闲事,是对个人自由的干涉……。


  

  本案判决开启了美国历史上“洛克纳时代”的到来。从洛克纳案可以看出,对于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制,法院奉行严格审查的准则,即必须证明立法与某种效果有更直接的联系,而且这个效果是适当的、合法的,否则便判决违宪。


  

  由洛克纳判例所形成的运用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处理方法和基调,称为洛克纳主义或洛克纳式的实质性正当程序。洛克纳主义在经济政策上采取传统的契约自由、放任主义和不干涉主义,在法律理念上采取法律达尔文的进化论主义,在司法政策上采取严格的审查主义。那么为何洛克纳案件会有如此基调呢?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看,主要源自当时美国受放任自由主义经济的影响深重。在理论上则受斯宾塞、亚当斯密等古典自由主义经济思潮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如亨利.亚当斯描述的“美国人把自己看成一个不知疲倦、雄心勃勃、精力充沛、富于创新的人,永远奋发向上,试图走在邻人的前面。”——赚钱。甚至连赫伯特.斯宾塞也对1882年他在美国看到的“这唯一的兴趣——对商业的兴趣”感到震惊。对此,美国法学家施瓦茨分析道,为美国人追求物质目标奠定了哲学基础的则是斯宾塞。受到它的首要原则的支配,这就是“每个人都有做所有他愿意做的事情的自由,同时,他不能侵犯任何其他人同样的自由。”政府的真正职责就在于贯彻这种原则,并在这样做时绝不能对经济制度进行干预。“一个政府要是对任何一种商业交往活动加以禁止,或者为这种交往活动设置障碍……就直接违背了它的职责。”在对商业活动进行控制的时候,“国家就从权利的维护者变成了权利的侵害者。”[4]这样便使得简单的放任自由主义经济思潮几乎统治了整个美国社会。再加上当时达尔文的进化论所奉行的“适者生存”论,因此,洛克纳案件的判决具有了当时的社会哲学基础,也就是公民可以自由的从事它所想从事的任何事情,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们的自由领域,从而使得在契约、财产、侵权行为、劳工等社会经济领域,均排斥政府的干预,进而对于社会经济领域的立法也均推定其违反宪法,从而保障私主体绝对的经济自由。且新颁布的修正案的最初影响也仅仅限制在经济领域。如施瓦茨所言,尽管第十四条修正案代表了一场真正的宪法革命,但它对公民权利却几乎没有直接发生作用。当时首要的重点放在了政府和企业之间的适当关系方面。因此,第十四条修正案被转化为一部名副其实的为商业服务的大宪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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