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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器乃当公论,神器更当持重

  

  刑事立法关涉国家治世观念,关涉公民的生杀予夺,乃治国安邦之公器神器,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护国之宝。就中国传统的历史刑法文化而言,制定刑法典,在历朝历代都是一件极其庄重之事。刑事立法者自当有一种为天地立极、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为我国社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指标和参考尺度,例如一部法国《刑法典》从1810年制定后直到1994年才进行大规模修订,可为体现稳定性之楷模。而我国社会已经取得的文明进步,也已为我国制定一部垂范久远的刑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基础。因此能否制定一部较为反映社会现实需要并能为后世借鉴的良法,应当作为一种立法指导思想首先加以确立。我国的刑事立法者理当立足当前,放眼未来,对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必须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必要的估计,不能过分强调时下的国情,满足于一时的“社情民意”需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有风吹草动,便进行刑法的补充修改。否则,朝令夕改也就成了必然的结局。


  

  中国社会目前依然处在激烈的社会解构与重构过程之中,很多的制度设定还在论证之中,很多的观念还在形成之中,很多的行为模式还在发展变化之中。因此刑法作为第二次违法规范形式的产物,它的完善还有赖于首先制定和完善一些前置性的法律为刑法的制定提供基础。刑法的有效执行,还有赖于前置性法律的有效执行。只有当前置性的法律无法惩治和阻挡一般违法性行为时,才需要刑法闪亮登场。不然刑法的补充修改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在这方面我们不是没有前车之鉴,比如当年我们曾经有过操纵期货市场罪的补充修改规定,由于我们有关期货市场还未开通,有关期货交易的法规还未制定,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操纵期货市场罪等于是一纸空文,被束之高阁。所以,与其让刑法的有些内容一直处于不断的需要补充修改的过程,不如暂时放一放,等条件成熟后再进行较为慎重的修改为好。此次刑法修正案涉及到的社区矫正制度,我们又面临诸如刑法中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运用,然而,直到现在还无一部《社区矫正法》出台。刑事立法又一次出现“倒逼”现象,这说明我们的立法观念出了问题。我们应该要明白一个道理,法治不象政治可以具有极大的灵活性,细水长流、恒水常稳是它的基本表现特征,也是它的生命所在。古人云:取法于上,仅得其中;取法于中,斯为下矣。故有学者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时就指出:“立法之时,若无垂范久远之念,心存临时之意,则立法效果可知。”[5]此言诚哉,其语之义今日仍可一听。是故若过分以眼下的“国情”和社会民情民意为由着意作近距离服务而频繁修改补充立法,不但理由并不充分,而且暂时的社会现象和民情民意也会潮起潮落。正所谓“不以规律为立法要旨,而以因应特定现象为立法要旨,不可谓之明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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