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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变迁研究

  

  1983年6月6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邓小平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至1988年4月。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在北京举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至1990年4月。1990年3月20日至4月5日在北京举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邓小平关于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请求。任职期共计7年,两届连任,在第二任主动提出辞职。1990年3月20日至4月5日在北京举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委员会主席,至1993年3月。1993年3月15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江泽民为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至1998年3月。1998年3月5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至2003年。2003年3月5日至18日在北京举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议选举江泽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至2005年。任期至今为15年,连任4届,在第4任中主动提出辞职。现任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为胡锦涛,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胡锦涛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至今在任。


  

  回顾建国以来历任国家军事领导人的任期,可以看出在国家军事领导制度领域经历了从领袖人物个人权威型领导到常规之制的转变过程。建国初期,毛泽东作为新中国的缔造者之一,享有极高的个人威望,同时也以其崇高的人格魅力赢得了全国人民的爱戴,集国家主席、国家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及党的中央委员会主席于一身,是众望所归,同时也是建国初期新生政权稳定统一的必要保障。十年浩劫之中成长起来的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则开始了破除领导人物的个人崇拜、重视制度与法律建设的艰难转变,国家各项秩序开始逐步走上正轨。在改革开放之后成长起来的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则继续坚持这一转变,并明确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入了宪法,国家政治生活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以后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决定任期制度的非正式规则


  

  透过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的各种安排,走进历届军事领导机构首领实际任期更迭的历史画卷中我们会发现有以下规则是必须要遵守的,虽然这些规则没有明确写在法律之上,但他们是理解任期制度变迁的钥匙:


  

  1.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中国共产党缔造了人民军队,并领导这支军队夺取了政权,历来都非常重视军队的领导权问题。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是国家生活中不可动摇的原则。历任国家领导人都阐述过这一思想,比如,毛泽东在其主持制定的《古田会议决议》中指出,中国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政治任务的武装团体,党必须成为部队领导的中枢,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决议严厉批评了脱离党的领导的单纯军事观点。[6]邓小平在辞去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时的“职务交代”中也指出,“党要管军队,因为军队始终是党领导的”,“军队任何时候都要听中央的话,听党的话,选人也要选听党的话的人。军队不能打自己的旗帜。”[7]江泽民也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希望军队始终坚定地听党话、跟党走,服从党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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