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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变迁研究

中国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变迁研究


秦前红;宦吉娥


【摘要】法律规范的沿革是我国国家军事领导人制度变迁的显性规则,考察历任国家军事领导人的实际任期可以发现存在决定任期制度变迁的非正式规则,两种规则交互作用。可以通过修改现行宪法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期的规定,同时建立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对现行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加以完善。
【关键词】国家军事领导人;规则;任期制度
【全文】
  

  制度作为人类行为的结果,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是以宪法、法律、法规为基本内容的正式规则和以习俗、传统、习惯等形式存在的非正式规则交错构成的一整套的规则体系及其实现机制,是不同社会群体为了存续和利益分配而交互作用的过程。[1]宪法和法律文本上的制度安排是宪政层面的一种显性规则,“这种安排能满足法治运行的公开性和普遍性要求,但任何国家的具体宪政实践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潜规则,当这种潜规则的运行达到某种普遍性和稳定性时,它要么转换为宪法文本上的正式制度安排,要么被默认为宪法惯例,当然在完成这种转换前它会构成对正式宪法制度的动摇。”[2]正式规则即为我们所指的显性规则,潜规则即我们所指的非正式规则。相比较而言,非正式规则是对显性规则的拓展、说明和修正,二者在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相互交叉、互相补充,但二者也往往会产生一些冲突与摩擦。在我国,国家军事领导人任期制度的变迁过程也体现出非正式规则与显性规则的交互作用,本文拟将二者加以对照,试图提出缩小非正式规则与显性规则间空隙并完善任期制度的建议。


  

  一、任期制度变迁中的显性规则——法律规范的沿革


  

  (一)任期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沿革


  

  以新中国宪法史中五部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文本中军事领导机构的不同制度安排为主线可以将其变迁过程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颁布时起至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时止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时期。依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20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依据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总纲第5条的规定,组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国家军事最高统辖机关;第7条第9款第丁项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任免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主席。《中央人民组织法》还列专章规定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三条,其中第24条规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第25条规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组织及其管理和指挥系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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