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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护人责任

论监护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破解

陈帮锋


【摘要】我国的监护人责任制度效法于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05条,贯彻无过错责任,同时使用公平责任以济其穷。公平责任的体现是行为能力欠缺者有财产时监护人得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与第2款是主从关系,前者规定的是外部关系,后者规定的是内部关系,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说明,只有适用了前者才有后者的适用余地。
【关键词】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责任;侵权责任法32条
【全文】
  

  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致害行为承担的责任。我国法不区分监护、亲权与保佐,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然包容了外国法的前述三者,所以,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概念相当于德、日、台民法的监督义务人责任或法定代理人责任。另外,一旦论及监护人责任,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下文称为行为能力欠缺者)致害责任也必然被涉及。沿袭了《民法通则》第133条[1]的《侵权责任法》第32条[2]规定的就是监护人责任与行为能力欠缺者责任。所以,后者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众所周知,《民法通则》第133条在实践中并无疑难,但在原理上却很难做出周延的解释。正因为如此,该条文已催生了不少科研成果。笔者不揣浅陋,拟以比较的、历史的方法对此问题予以梳理,以求得出较为公允的结论。


  

  一、优士丁尼罗马法的监护人责任


  

  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可以追溯到优士丁尼罗马法。D.1,18,14(马切尔:《公[诉]》第2卷)就已确立了负有照顾义务的人对精神病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原则。[3]该片段是这样表述的:“……实际上对疯子进行看管不仅仅是使疯子自己不受到损害,而且也为了使别人不受到损害:如果发生了这样的事,应该有理由归罪于那些在[履行]他们的看管职责中特别疏忽大意的人。”[4]可知,对精神病人负有照顾义务的人即保佐人,[5]不应让精神病人受伤害,也不应让精神病人伤害别人,这两方面所适用的都是过错责任原则。保佐人对被保佐人负有照顾义务,在被保佐人造成他人损害而其自身未尽到照顾义务时承担责任。但是,作为致害人的识别能力欠缺者是否应承担责任?D.9,2,5,2(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18卷)[6]D.6,1,6O(彭波尼:《萨宾评注》第29卷)[7]D.26,7,61(彭波尼:《书信集》第20卷)[8]规定未满七岁的幼儿、精神病人、精神错乱者不负责任,而已满7岁而未满12(女)或14(男)岁的大幼儿于无识别能力时不负责任。这样一来,识别能力欠缺者与其监督义务人在前者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便分别得到解决,即前者无识别能力时无须承担责任,而后者也只在对前者致害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的现代演化


  

  后世民法典在识别能力欠缺者与其监督义务人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上无不予以规制。但总的来看,这些民法典的规定只是在优士丁尼法的前述规则的基础上做了或大或小的改动而已。较大的改动体现在让识别能力欠缺者也承担责任或将监督义务人的过错责任改为无过错责任;较小的改动体现在维持识别能力欠缺者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使用公平责任、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以济其穷。


  

  (一)识别能力欠缺者也负责任,监护人负过错推定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第489-2条规定:“处于精神紊乱状态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失者,仍应负赔偿责任。”并于第1310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主张取消因其侵权或准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9]这样一来,识别能力欠缺者对其致害行为也应负责任。那么,监护人对此责任应否承担?第1384条第4款规定:“父与母,只要其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即应对与其一起居住的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损害,连带承担责任。”但是,监护人能否免责?第1384条第7款规定:“作为监护人的父或母在证明其不能阻止引起责任的行为则可免责。”可见,父或母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识别能力欠缺者对其致害行为铁定承担责任,而监护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也承担责任,两者形成连带关系。但是,未成年人有财产者毕竟是少数,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受害人便甚为无辜。所以,只好在判例上缩小监护人的举证范围。法国最高法院第二民事庭1997年2月19日的判决判定,只有不可抗力以及受害人过错时才能免除父母对与其一起居住的未成年人子女所实施的造成损害的行为应负的当然责任。[10]如此,父母的责任便相当于无过错责任了。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规定,除了没明定连带责任以外,基本与法国法相同。[11]而《巴西新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加上了公平责任以求更为周全地保护受害人。即未成年人在其监护人无过错或无力赔偿时承担公平责任。由于公平是在未成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公平,所以,该项赔偿应以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资料为限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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