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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衅原则及其给我国的启示

挑衅原则及其给我国的启示


魏汉涛


【摘要】挑衅原则是英、美等国法律规定的处理因受被害人强烈挑衅而在激情状态下犯罪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英、美等国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理论根据在于:从主观方面看因受挑衅而进入激情状态的行为人的控制能力相对较低,其行为的应受谴责性相应降低;从客观方面看被害人因实施了挑衅行为而应对其被害分担部分责任,以致行为人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错误性相对较低。挑衅原则给我国的启示是:我国应将激情犯罪上升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并且要合理规定其适用条件,防止其被滥用。在具体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行为合理与情感合理的认定、单纯语言规则的运用,并遵守错误报复规则。
【关键词】挑衅原则;激情犯罪;单纯语言规则;错误报复规则
【全文】
  

  挑衅原则是英、美等国法律规定的处理因受被害人强烈挑衅而在激情状态下犯罪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挑衅原则,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激情犯罪作为酌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对待。此外,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激情犯并没有作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激情犯减轻处罚的理论根据缺乏全面的认识,因此,我国在激情犯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基本上毫无建树。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对挑衅原则相关理论与实践的考察,提出我国规制激情犯罪的一些设想。


  

  一、挑衅原则的理论和实践梳理


  

  挑衅原则为英、美等国的法官所创立。英、美等国的法官创立这一原则的初衷是减轻法定死刑的严厉性,因为在这一原则创立之前死刑几乎适用于所有的杀人罪。目前,英、美等国基本上废除了死刑,适用挑衅原则的最初理由已不复存在,但这一原则并没有被英、美等国的法律所抛弃,也就是说,这一原则仍是英、美等国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


  

  在英国,挑衅原则的适用可以追溯至12世纪的判例。当时,适用挑衅原则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1)杀人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处于“热血沸腾”的状态下实施的。换言之,行为人在冷静状态下的报复杀人即使是对挑衅的反应也仍然是谋杀。(2)“热血沸腾”必须由充分的挑衅所引起,即挑衅必须足够严重。[1]至于适用挑衅原则的具体条件,在英、美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先后出现了3个判断标准:早期普通法的标准、现代理性人的标准、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的极度情绪紊乱标准。


  

  18世纪,对于哪些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充分挑衅,英国法院归纳为以下5种类型:“(1)严重的人身攻击或殴打;(2)相互斗殴;(3)针对被告人的近亲属实施严重的犯罪;(4)非法逮捕;(5)丈夫看到妻子与他人通奸”。[2]由上述可见,行为人必须是针对上述5种类型之一的挑衅行为而犯罪才能减轻刑事责任。由于这种分类方法清楚明了,因此,法官很容易判定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充分挑衅,进而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陪审团裁决。如果陪审团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充分挑衅,那么其将撤销对犯罪嫌疑人的谋杀指控,裁决为非谋杀罪。


  

  19世纪末,英、美等国的法院开始使用理性人标准,即在确定何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充分挑衅时将被告人与假定的理性人进行比较,如果假定的理性人在被告人当时面临的情况下也会被刺激而进入激情状态,那么法律上的充分挑衅就存在,否则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充分挑衅。具体而言,成立法律上的充分挑衅必须满足4个条件:(1)被告人确实因受挑衅而处于激情状态;(2)理性人在被告人当时面临的情况下也会进入激情状态;(3)被告人没有冷静下来;(4)理性人在被告人当时面临的情况下也不会冷静下来。[3]与早期的分类标准将法律上的充分挑衅严格限定为5种类型不同,理性人标准采用一个前后关联的条件使更多的情形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充分挑衅。此外,被告人以伴侣不忠为由作挑衅辩护不再要求以结婚为条件,也不要求被告人当场亲眼看到自己的伴侣与他人通奸。还须指出的是,根据现代理性人标准,只要理性人在被告人当时面临的情况下会作出同样的判断,即使被告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合(即事实错误)也不影响挑衅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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