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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的理解与适用

“坦白从宽”的理解与适用


王树茂


【关键词】“坦白从宽”;理解;适用
【全文】
  

  坦白情节有别于自首情节和立功情节。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刑法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此,“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直接体现在刑事条文当中,转化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和一个法定的量刑情节。


  

  一、“坦白制度”的刑事政策意义


  

  从刑事立法上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以往只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发生作用,最后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大小,有赖于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有些案件在侦查阶段把“坦白从宽”作为政策攻心手段使用,到了审判阶段又未能兑现司法承诺,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和辩护防御权,严重损害该刑事政策的现实感召力。即使是酌情考虑坦白情节,各地司法机关也是尺度把握不一,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把“坦白从宽”刑事政策上升为刑法条文,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规范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作用。


  

  坦白制度从刑事实体法角度缓冲刑事诉讼法中被追诉人的“如实交代义务”。设置坦白制度,为被追诉人架设了自首制度之外的另一座悔罪金桥,引导被追诉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从实体法上对被追诉人的回心向善予以肯定褒奖。


  

  坦白制度有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促进刑罚制度的发展完善。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虽然不能降低已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标示着犯罪人一定程度上的认罪服法,表明人身危险性和改造难易程度有所降低,有利于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的坦白,便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助于破获案件、证实犯罪,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促使正义及时得到伸张,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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