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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陈明侠


【摘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法部分中专章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设未成年人的监护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规定的比较,建议稿从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欠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以及对被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特点等各方面作了补充修改,初步形成了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框架。
【关键词】监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全文】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由于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对监护制度作出规定,所以在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二节作了规定。现在正值民法典起草,监护一章回归婚姻家庭编是理所当然的。现在的问题在于是原封不动地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移到婚姻家庭编中呢?还是作较大的改动呢?监护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广义的监护,还是狭义的监护??经专家小组讨论,关于监护制度,婚姻家庭编作了本章规定,分设未成年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实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并对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监护的中止与丧失、在监护关系的终止等问题做了规定。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专家建议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做了17条规定:


  

  (一)监护的设置


  

  关于对未成年人设置监护的必要性,我想与加强父母的亲权责任是一致的,故不在此重述。至于监护的设置,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只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子女设置监护,即传统的狭义的监护制度,但也有不少国家包括设有亲权制度的国家,对一切未成年人均设置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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