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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主义的三种思想源流

  

  宽容的实质是维护心灵自由,其最终目的在于促进个性的成长和发挥人的潜能:在立宪主义的传统当中,个性的成长与社会整体的福利是一致的。立宪主义者坚信:凡在不以本人自己的性格而以他人的传统或习俗为行为准则的地方,就缺少人类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而所缺少的这个因素,同时也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主要的因素。[19]正如伟大的匈牙利诗人裴多斐在诗中所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生命光怪陆离,值得留恋;爱情酸甜苦辣,回味无穷;然而如果没有自由,就不复有尊严――人之为人的底线,激发生命与爱情的本原。以此,宽容与自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终极关怀在维护人格的独立与尊严。


  

  二、立宪主义的第二种源流:有限政府理论


  

  立宪主义的第二种源流是有限政府思想。如果把权力与权利视作宪法法律关系中的两大客体的话,那么我们就不难发现,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力主体与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共同构成了宪法法律关系的全部。权力的特征是占有、征服和扩张。权力的行使促使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同时一次又一次地成为威胁人类共同安全的源泉。罗素坦率地称之为人类社会的原动力[20]。权力在不同时代的表现形式各异,现代社会当中的政府权力、民间的权威、宗教的虔诚,都是权力崇拜的一种形式。《论语》当中记载了“苛政猛于虎”的故事,实际上是对于权力威力的生动描述。不过,如果说在《论语》时代畏惧苛政的人民尚可躲避于深山,现代社会中的人类却是“无处可逃”,只能“直面惨淡的人生”,直面权力。人类需要权力所带来的便利和安全感,又担心和无从逃避权力的控制,限制权力的要求来源于对于权力滥用的恐惧。当今社会,政府可谓是最大的权力中心。尽管学者们标榜人权之普遍,尽管历史学家歌颂人民之力量,但是我们所生存的世界总是让我们清晰地感受到政府权力之无处不在。因此,有限政府的首要含义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努力最初来自于混合政府。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就曾经对此进行了描述。其后,法治政府的概念出现了。再其后,分权与制衡原则在联邦党人文集当中得到了最充分的表述。值得注意的是,《联邦党人文集》当中明确指出,所谓“有限政府”就是立法权受到限制的政府。这一点为许多现代宪法学家所忽略。今天,有限政府受到人权原则的检验。人权原则对于有限政府提出了双重要求:保障自由与维护秩序,充分保障基本物质生存权与承认更多可能性空间。


  

  Dicey在1885年对牛津大学的讲座中曾经对法治原则进行过一番经典表述。他认为,法治原则是由三部分内容组成的:第一,法治原则意味着法律、而非专横权力的绝对统治或优越性,它排斥政府权力的任意、特权甚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在英国的法治原则下,宪法并不是个人权利的源泉,而是普通法院所确定和保障的个人权利的结果。简言之,宪法是普通法的结果。[21]从戴雪的法治原则出发,韦德把法治原则表述为三个互相关联的方面。首先,法治原则表达了在一个共同体当中人们对于法律和秩序而不是无政府状态、战争和不断争执的偏好。这使得法治原则与西方的民主观念联系起来。第二,法治原则意味着政府法治原则,即在出现争端时,法律的要求能够由司法裁决宣示。第三,法治原则要求民意机关能够就程序性或实体性问题提供细化的法律规则。[22] 其中,第二项集中体现了有限政府的基本内涵:(1)政府的权力全部来源于法律的授予;以及(2)政府违法应受制裁。


  

  由此可见,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政府。这是有限政府思想在宪法上的第一层含义。然而,如果仅仅从字面上理解,法治政府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对国家事务的方方面面进行立法的政府,而政府的专横和权威仍然可以通过法律而不是旧有的“命令”的形式表达出来。如此一来,虽然其表现形式转换了,然而专横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当这样理解时,我们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中国古代立法汗牛充栋,却不被称为法治国家,为什么即使在宣称“依法治X”之后,中国仍然缺乏行之有效的国家规范秩序。那么,立宪主义者是如何理解有限政府或法治政府的呢?立宪主义发展了有限政府的第二层含义:分权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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