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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宪主义的三种思想源流

立宪主义的三种思想源流


程洁


【关键词】立宪主义;思想源流
【全文】
  

  宪法与立宪主义是宪法学当中两个最为基础的概念。然而,从国内的教科书以及学者的研究看,对于宪法的谈论比较多,对于立宪主义的研究比较少。考察其原因,不外有两方面的制约。首先,制定法越来越成为法律渊源的主要部分,为人们提供了研究实在的宪法规范的可能性,人们乐于直接从这些制定法当中获得有关宪法的原则和“理论”,渐渐忽略了对于立宪主义源流的考察。不仅对于本国宪法的研究如此,即便是从比较法和法律文化角度进行的研究,也以制度比较或者制度与政治文化的关系为主题[1]。这种考察虽然可以给我们一个更为广阔的制度背景,却往往使我们对于“什么是立宪主义”的回答更加含糊不清。其二,学者们对于立宪主义的涵义存在争议。典型的分歧有三种。一种可以卡尔·;J·;弗里德里希(Carl J. Friedrich)为代表,他持自由主义的观念,认为立宪主义就是超验正义[2]。第二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所谓“亚洲立宪主义者”的观点,认为立宪主义就是依宪法进行政治统治的原理[3]。此外,还有一种是把宪法的基本内容,如市民自由的保障体系、权力分立和宪法成文化等作为立宪主义的内容,而增加了所谓“文化”因素之后,立宪主义便将权威政治合法化了。被称为权威自由主义者的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4]正是这一观念的代表人物。正如社会科学当中的一切概念一样,我们很难对立宪主义作出一个最为“精确”的概念表述,不过,我们完全可以作到分析立宪主义思想的发展源流,使研究者们可以通过立宪主义的源流作出自己的答案。


  

  一、立宪主义的第一种源流:宽容思想


  

  按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解释,所谓宽容是指“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宽容是个人、机构和社会的共同属性。”[5]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我们可以发现,所谓宽容,与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待人宽则人亦待己宽”的生活原则十分相近;在中国的儒家思想传统当中,也曾经有“吾道一以贯之,忠、恕而已矣”,其中“恕”就包含有宽容的意思。不过,在立宪主义当中的宽容是指从宗教宽容发展而来的思想自由观念。


  

  16世纪时,日内瓦曾经就宗教宽容问题进行过一次影响深远的争论。这次争论是在基督教改革的精神领袖加尔文和人文主义者卡斯特里奥之间进行的,二百多年后,伟大的传记作家茨威格曾以双方争论的主题:异端的权利为名,对这场辩论的过程进行了精彩的全景描述[6]。这场辩论的结果可想而知:一方面是日内瓦的精神领袖,另一方面是手无寸铁的教书匠――仅仅是因为卡斯特里奥贫病交加、英年早逝,才使得他能够免于被宗教法庭推上火刑柱的命运。然而,这场有关宗教宽容的辩论却获得了欧洲人文主义者们普遍的道义支持。不但如此,由于加尔文所主张的新教改革在欧洲其它国家仍然属于“宗教异端”,因此,新教徒们实际上也需要为自己的合法性存在争取宗教宽容――加尔文自己就曾经在其著名的《原理》一书当中向法朗西斯一世要求宗教宽容和允许信仰自由。[7]


  

  17世纪的时候,宗教宽容的思想为越来越多的政治哲学家所提倡。其中最著名的包括洛克和休谟。政治学家们从怀疑主义和人性恶的观点出发,把宗教宽容扩展到与狭隘、独断、绝对权威相对立的更加广泛的思想自由和心灵自由的领域。在《人性论》当中,休谟曾经毫不留情地批判说,“一个具有判断力和学识的人很容易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那些最为世人称道,而且自命为高高在上、达到精确和深刻推理地步的各家体系,它们的基础也是很薄弱的。盲目接受的原理,由此而推出来的残缺的理论,各个部分之间的不相调和,整个体系的缺乏证据,这种情形在著名哲学家们的体系中到处可以遇到,而且为哲学本身带来了耻辱”。[8]由宗教宽容到政治自由,英国是最早对此进行实践的国家,从而也成为宪法的“母国”。当英国的政治哲学向欧洲大陆传播时,正是法国启蒙运动勃兴之时,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艳羡地谈到英国的自由程度之高,称,“英国人是世界上最幸福的民族,每一个英国人都可以沿着自己所选择的道路走向天堂……”[9]在此,伏尔泰对英国自由的称赞是从宗教宽容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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