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学术伦理案件法律属性之分析

  

  (三)行政程序制度


  

  何谓行政程序?有谓其系事前救济程序,只要行政程序遵守妥当(预防行政运作之脱轨),大致上行政行为不会有违法情形出现。因此,行政程序制度也就是须遵守公权力关系中提到的“事前须具备法律依据或授权”“事中须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两大原理。本案不论是“国科会”对张某的补助审查,或是A大学对张某的升等审查皆是依据相关法规授权制定一套审查程序,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行政争讼制度


  

  1.就“国科会”之行政处分提起救济


  

  本案性质为张某申请“国科会”补助的准驳,补助为给付行政措施的一种,补助的准驳则为行政处分,如前述;在此必须强调,凡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就特定具体公法事件所为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皆具行政处分的性质,不得因其用语、形式而有异(释字第423号参照),“国科会”虽以通知函的形式告知张某审查结果,仍无碍于行政处分之认定。因此,张某得依“诉愿法”第1条第1项、第4条第1项第6款规定,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分对“国科会”提起诉愿。若不服“国科会”诉愿决定,则可依“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1项提起撤销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此一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分。


  

  2.就A大学之行政处分提起救济


  

  “最高行政法院”2009年7月份第1次联席会议认为,行政处分内容为解聘、停聘、不续聘的,虽尚未经“教育部”批准,亦得于批准前提起救济。


  

  教师升等审查之不利决议视为行政处分得提起行政救济,如前述。张某不服A大学之行政处分,得依“教师法”第29条第1项、第31条第2项前段及第33条规定提起申诉、再申诉(视为诉愿)或依法迳提诉愿后,再以学校为被告依法提起撤销诉讼。


  

  (五)国家补偿制度


  

  国家补偿制度是第二次权利救济,由“国家赔偿”与“损失补偿”构成。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张某若因“国科会”、A大学或“教育部”所属公务员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受有权利损害时,自得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所谓“损失补偿”,截至目前为止,无论学说或实务,关于其意义、范围及种类如何,均未有一致见解;一般而言,系指“人民权益因公权力而受有损失之案件中,虽无法依国家赔偿法或其特别法请求,但国家仍负有填补损失责任之情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