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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术伦理案件法律属性之分析

  

  (三)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二者合称行政命令,在台湾地区一般用语中,“法律”必指狭义的法律;“法规”则为法律加上法规命令,范围较广;“法令”则为法律加上行政命令(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1.法规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条:“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法规命令之内容应明列其法律授权之依据,并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与立法精神”。如“教育部”主管的“教育部设置学术奖办法”“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国科会”主管的“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聘用人员遴聘规则”等,皆为“教育部”“国科会”依据组织条例之授权(法律授权)所订定,针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学历承认、研究计划补助)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因此属于法规命令。


  

  2.行政规则


  

  “行政程序法”第159条第1项:“本法所称行政规则,系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长官对属官,依其权限或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规定”,同条第2项:“一、关于机关内部之组织、事务之分配、业务处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规定。二、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因此,行政规则可分为二类:第一类称为“业务处理、人事管理型”的行政规则,如“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作业要点”即为业务处理的行政规则。第二类称为“解释、裁量基准型”的行政规则,此类行政规则可能会发生效力外部化现象,因此得作为行政救济的对象。


  

  (四)行政计划


  

  “行政程序法”第163条:“本法所称行政计划,系指行政机关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达成特定之目的或实现一定之构想,事前就达成该目的或实现该构想有关之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为之设计与规划”。


  

  如“教育部”于2006年推出的“迈向顶尖大学计划”,计划5年投入500亿新台币经费,达成5项目标:加速顶尖大学国际化,扩展学生之世界观;提升大学研发创新质量,强化国际学术界之影响力与能见度;积极延揽并培育人才,厚植人力资源;强化产学合作,促进产业升级及提升竞争力;响应社会及产业需求,培育顶尖人才。又如“国科会人文及社会科学法语研究资源建置计划”搜集汇整了相关领域免费资源约219种,期许藉由这些资源的引进与推广,强化台湾地区法语研究资源,并提升台湾学术环境之国际化。“中研院”也有“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候选人培育计划”,其宗旨即为“培育本院人文社会科学之研究人才,协助博士候选人完成其博士论文,并做为各所人才储备”。


  

  (五)行政指导


  

  “行政程序法”第165条:“本法所称行政指导,谓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掌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它不具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促请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如,“大学辅导学生会收取学生会费之参考事项”第4点:“学生会收取学生会费,应由学生会长就其数额,向学生立法组织提出预算书,经决议后公告之。各大学学生会应于本注意事项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设置学生立法组织。”就是“教育部”以行政指导的方式要求设立学生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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