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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追赃合作中的独立财产没收

  

  4.设置专门配套的程序。独立财产没收应当遵循区别于普通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发现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没收之诉。检察机关提起没收之诉时需明确指明哪些财物与犯罪有关,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并以“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这些财物确系犯罪收益或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鉴于独立财产没收的特殊性,没收之诉应当由财物所在地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在提起没收之诉的同时可以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其次,法院受理没收之诉后,应当采用不同方式通知财物的相关人员。对于已知的相关人,应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对于潜在未知的相关人,应采用多种公告方式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检察机关提起没收之诉的具体内容以及依据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期限和具体方式。应当设置一个相对较长的异议期限以便相关人员行使权利。再次,根据是否有相关人员提出异议区分不同的审理程序。异议期限届满后,如果无人提出异议,则由法院在审查检察机关提出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的基础上作出没收的裁决;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则参照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庭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举证并质证,法院最后按照“优势证据”的标准作出裁决。无论是否有人提出异议,最终的没收裁决都应当由中立的法院作出。最后,没收裁决作出后还应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包括允许检察机关或异议人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一次和在财产保全或没收错误的情况下允许财产的权利人请求国家赔偿。


  

  (二)独立财产没收的区际合作机制


  

  当我国之内两个以上法域地区确立独立财产没收制度后,就可以开展相应的区际追赃合作。在这一方面,《联合国反腐公约》第55条第1款的规定可资参考:“在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中,被请求国在收到对腐败犯罪拥有管辖权的请求国关于没收位于被请求国领域内的犯罪所得、财产、设备或者其他工具的请求后,可以由主管机关取得本国没收令后执行或者依据请求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予以执行。”在区际追赃合作中适用独立财产没收制度时,则应由一法域地区请求另一法域地区按照被请求法域地区的独立财产没收制度作出没收裁决并将没收的财物移交请求法域地区。例如,港澳等地区管辖的犯罪的收益有一部分位于内地,港澳等地区的有关部门可以请求内地相应的检察机关向对该部分犯罪收益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没收之诉。港澳等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将其掌握的能够证明该部分财物系犯罪收益的证据材料移交于内地检察机关以支持其提起没收之诉。法院裁决没收并执行后,则将没收的犯罪收益移交港澳等地区的相关部门。


【作者简介】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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