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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追赃合作中的独立财产没收

  

  (三)适用比普通刑事诉讼更为宽松的证明规则


  

  独立财产没收程序并不适用刑事诉讼中的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和“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采用相对于刑事诉讼程序更为宽松的证明规则,有助于更为有效地没收犯罪收益。美国民事没收程序中,作为原告的美国政府首先需要证明有关财产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实质性联系”;同时,如果某人宣称自己是有关财物的“无辜所有主”,有关的证明责任将由该人承担。除证明合法的物权关系外,无辜所有主还应当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他对于导致没收财物的非法行为并不知晓,或者他在知晓该非法行为后采取了在特定情形下可合理期待的一切措施以终止对该财物的利用;2.他是有关财物的善意买受人或者善意出卖人,并且不知晓也没有根据合理地认为该财物属于没收的对象。[9]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对作为原告的政府的举证并不要求提供确实和充分的证据,而只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即可。[10]同样,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241条第3款也规定,法院或者郡治安官在判断构成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发生或者某人是否意图将资金用于违法行为时,应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裁定。[11]这些对证明标准的要求都采用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远低于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四)注重保障第三者或者无辜者的权利


  

  独立财产没收不以定罪为基础,适用相对宽松的证明规则,对作为起诉方的政府部门限制较少,在大幅提升打击犯罪和没收犯罪收益效率的同时,也极易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因此,许多国家也注意在适用独立财产没收制度中如何保障第三者或者无辜者的权利。美国于2000年通过《2000年民事没收改革法》,强化了对第三者或无辜者权利的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辩护权,允许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代理相关案件中民事没收方面的事宜,如果没收的对象是当事人赖以生存的居所,则政府可以为其指定律师;2.如果财产的权利人未被定罪,但财产被政府以没收为目的加以扣押或查封,一旦财产在查封时有灭失,权利人可以向政府索取赔偿;3.取消了因民事没收提起诉讼时应预交的诉讼费担保;4.要求政府在执行查封或没收之前,必须提前60天通知权利人,并给予权利人35天的抗辩期限;5.引入比例性条款,使没收的力度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对应,若犯罪行为轻微而没收力度失衡,法院有权减少没收数量或取消没收决定。[12]在美国,关系人可据以对抗政府没收请求的理由包括:1.缺乏认定有关财产属于犯罪收益的“合理根据”;2.财产所有主属于善意第三人;3.审理民事没收案件的机关不享有管辖权;4.有关的没收决定过分严厉。[13]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法》第23条规定了“死亡在诉讼中的效果”,要求在对已死亡的被告发布没收令的情况下,该命令指向的对象应当是死者的财产,但是,即使以死者的财产无法支付没收令中规定收回的数额,也不得将死者代理人或死者财产的受益人送进监狱。[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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