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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追赃合作中的独立财产没收

区际追赃合作中的独立财产没收


宋英辉;何挺


【摘要】独立财产没收,是指一种独立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存在的专门针对赃款赃物等财物的没收制度。世界各国和地区法律对独立财产没收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包括这些基本内容:对物不对人、不以对被告人定罪为前提、适用相对于普通刑事诉讼更为宽松的证明规则、注重保障第三者或者无辜者的权利、有其专门的程序相配套。独立财产没收制度大幅度提升了区际追赃的效率,确立该制度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我国港澳台地区已有类似的立法和实践。目前,构建我国的独立财产没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适用犯罪类型、适用情形、具体范围、配套程序、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
【关键词】区际追赃合作;独立财产没收
【全文】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与现代社会犯罪发展趋势密切相关的是如何追回、处理与犯罪有关的赃款赃物的重要性与日俱增。[1]对赃款赃物的有效追缴不但能够有力打击犯罪,挽回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实现“无人应从犯罪中获益”的法律精神,而且能够斩断犯罪资金链条,兼具社会防卫和预防犯罪之功效。近年来,国际社会在打击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等问题上也日益重视赃款赃物的追缴与移交。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形成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特殊情况,不同法域之间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加大了开展区际追赃合作的难度。目前,除海协会与海基会就大陆与台湾地区开展刑事司法领域合作达成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中有关于“罪赃移交”的原则性规定外,[2]尚无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区际追赃合作的依据,实践中,一些区际追赃合作则大多是通过个案协调实现的,追赃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方面亟待完善。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内地居民和港澳等地区居民来往的日益频繁,区际刑事案件大量增加,实有开展系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区际追赃合作的必要。本文拟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追缴犯罪收益制度,探讨区际追赃合作中的独立财产没收制度。


  

  一、独立财产没收的基本内容


  

  刑事法领域内的没收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分类就是以没收对象是否为特定物品为标准区分为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一般没收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3]一般没收又被称为没收财产刑,必须建立在定罪的基础之上。我国刑法将没收财产规定为一种附加刑,俄罗斯、越南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也规定了作为刑罚的一般没收。特别没收是指对与犯罪密切相关的特定物品的没收。特别没收的对象,一般是犯罪相关之物,没收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违法,或者滥用自身物品的所有权。[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没收就是一种特别没收,其对象是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腐败犯罪而产生或获得的财产。考察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特别没收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将特别没收规定为财产刑之外独立的一种财产制裁措施,第二种是将没收规定为一种“对物的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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