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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

  

  中国人不擅长追求超越现实的、终极的、抽象的价值,而致力于追求属于社会、家族、个人的现实利益。在人们的心中,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掌权者统治人民的工具。正如商鞅所说:“法度,君臣之所共操也……权者,君所独创也”。在这种文化下法律不可能具有绝对至上的权威,更不可能成为约束权力的重要力量。统治者一旦认为法律有助于维护其统治时,便高举法制,而一旦认为法律有碍自己意志的实现时便毫无顾忌的破坏法律。民众对法律的态度也是功利的,从来不是信仰,这种把法律看成是工具的功利主义法文化与西方的法治主义是格格不入的。


  

  故直至当今中国社会,法律对于人们来说,仅仅意味着一套强制性的、以暴力机器做监管后盾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一旦暴力监管缺席,每个人都会毫无顾忌地破坏规则,谋取利益。


  

  三、法律应当被信仰


  

  法律在中国是否有必要或者是否有可能被信仰这一问题,学者中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我看来,法律在中国是应该而且是可以被信仰的!


  

  根据伯尔曼的观点,在所有的文化中,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是法律于超理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把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也赋予了法律以神圣性,更重要的是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视为生活终极意义的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用此种理论来审视中国的法律,也同样可以说明中国的法律是能够被信仰的。


  

  上文中提及中国历史上没有产生过能让全民顶礼膜拜的宗教,但是中国法律由来已久。我国法律的起源之一是“礼”,“礼”是一种仪式及其庄严的祭祀活动,现代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式在我国的法律程序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即使实际并未很好地去实践。其次,我国当代法律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和证明,由古代的“礼治”、“法治”到“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在中国古代不断的演变和发展,虽然经过了近代的西方法律的冲击,造成了一定程度对“礼法”的遗失,但不能否认我们的法律没有延续性,因为法律就是一种不断发展的过程,以及在延续中保留的法律用语和法律实践。法律的效力部分的建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法律渊源已经成为了一种具有权威性的约束力,也可以说是具有一定权威性。最后,我国法律规定的事项和民众心中对社会秩序和谐的向往是一致的,都体现了对一种绝对真理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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