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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

浅谈中国社会的法律信仰



读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有感

孙畅阳


【关键词】法律信仰
【全文】
  

  当我即将通过十字路口时,红灯亮了,我忙把车刹住。路上没车,至少1英里之内没有第二个人,我却坐着,等着红灯变绿。那儿根本没警察,我的车开过去没事。之所以停住车,是因为这是我们彼此订立的契约。它不仅是法律,更是我们达成的协议,我们信任对方会去遵守它:我们不闯红灯。——安迪鲁尼《信任》


  

  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教授不仅论述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也从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的密不可分,即“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是的,法律必须得到信仰才能长久存活于世,这个观点已经得到了许多法学家以及法律工作者的认同。在这些共鸣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信仰对于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伯尔曼先生在其书中提及“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危机”,他们正丧失其宗教信仰和对法律的信任,由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正面临衰微。法律和宗教代表着人类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法律意味着秩序,宗教意味着信仰。没有法律,人类无法维持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解决在探讨自然环境和人类自身的规律过程中因为暂时的挫折或者其他未解奥秘而出现的精神世界的迷惘和困顿。伯尔曼先生关注的虽然是西方的历史现象,但是对于我们来说同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社会法律信仰缺失


  

  我们已经很明显地感受到整个社会对于法律信仰的严重丧失。无须讳言,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阶段,法制不太健全,多年以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普通民众当中一直有一种说法,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这广泛流传的说法使中国法律职业群体面临着空前严重的职业公信力的挑战。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乃至法学教授,这些社会法律职业群体中本来应当是受人敬重的名称,如今已经由于各种不正常的现象而蒙受耻辱。


  

  今天,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情况,一旦打官司,当事人脑子里想到的第一件事并不是应当依靠法律,而是“找人”。在打官司过程当中如果发生不顺利、不舒服的事情,马上联想到的是,对方一定“找人”了,亦或是对方的“关系”比自己更“硬”。一个律师如果想拿到案子的代理权,往往会跟当事人反复传达一个信息:我认识法院(或检察院、公安局)里面的人。但当事人与他签订合同以后,他可能会有各种说法,他会说我只认识庭长,这个事儿院长说了算,你们还得想办法托人去找院长;或者说我只认识副院长,这个事还得上审委会,等等。总之一句话,还是需要层层“找人”,打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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