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审限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第五,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要想真正提升刑事案件整体质量和司法公正,必须使案件有效分流,使人民法院和法官能够从不分“轻重缓急”的程序中解脱出来,快速地处理大多数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慎重地办好疑难、复杂的案件。当前,有必要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认罪案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只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罪行并对指控犯罪事实和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就可以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笔者认为,既然案件已经适用简易程序,就应当彰显“简”的元素,以独任审理为主,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六,探索建立刑事处罚令程序。在我国,刑事案件简易审判程序就是庭审程序的简化,而伴随着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简易审判程序的种类趋向多元。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还有“省略”庭审的简易程序即书面审理,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处罚令程序、日本的简易命令制度、台湾地区的简易判决处刑程序。我国刑事诉讼的运行具有“案卷中心主义”的色彩,即使是开庭审理的案件,由于证人出庭率、律师辩护率不高等原因,庭审中直接言词原则的效果仍需提高,很多时候法官还是较为依赖书面的卷宗。因此,在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处罚令或简易判决程序,建立起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的刑事处罚令程序,适用于特别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当前,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类似处理程序,导致许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轻微案件无法及时、快速审判。如,对于醉驾案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可处拘役,并处罚金。据此,醉驾案件显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逮捕的情形,这就面临着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公安机关抓获醉驾犯罪嫌疑人后,因担心其逃跑、妨碍诉讼往往先予以刑事拘留,但又不能提请批捕,此时哪怕是采取最快速的处理方式也会感到时间紧迫。于是乎,有关部门往往通过协调配合在极短时间内尚能走完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毕竟公检法机关一批办案人员围着单个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是适用最简易的程序,所耗费的诉讼成本也是可想而知的。在诉讼资源较为紧张的形势下,确有必要探索构建刑事处罚令程序,在醉驾案件发生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迅速启动处罚令程序尽快处理,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用最小的诉讼成本办好、办妥醉驾案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