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审限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第二,延长二审开庭案件的审限,同时规定特殊情形下审限延长的报批程序。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初,大量刑事二审案件都是通过“省略”庭审程序的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的,因此,二审的审限通常是“绰绰有余”的。但近年来伴随着司法改革的稳步推进,刑事二审开庭审理率逐步提高,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实现开庭审理。由此,二审审限也出现了紧张的局面。基于此,建议适当延长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审限,如可以考虑将“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修改为两个月以上,同时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审限可以考虑缩短,如可以设定为一个月。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因特殊情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延长的审限可以考虑设定为两个月甚至更长,如果这个时间还不够用,仍需延长审理期限的,则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只有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但实践中不少案件在审判阶段亦需作鉴定。如: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重新鉴定”,目前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有1个月的期限。由于鉴定主要依赖于鉴定机构,从实践反馈情况来看,许多案件重复鉴定的时间都超过1个月,这就必然要挤占审判期限。此外,在审判阶段有时需要做DNA鉴定、伤情鉴定、弹痕鉴定等,而且很多时候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的准确性、量刑的公正性。而鉴定属于科学技术范畴,都要依赖于专门知识,法院难以掌控鉴定时间,也不能要求鉴定机构在过短的时间内匆忙提出鉴定意见。基于此,为确保案件审理有充分的时间,确有必要明确将鉴定的时间从审限中扣除。


  

  第四,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时间不计入审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为确保案件质量,对于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应当予以充分保证。检察人员出席二审庭审活动,是为了履行职责,因此必须先了解案件情况,而检察人员了解案情的基本方法就是查阅案卷材料。事实上,对于在二审法庭上发表意见的检察人员来说,10天的阅卷时间其实并不多。因为二审出庭的检察人员在这之前并没有接触过案件,只能通过阅卷形成案件抗诉或者上诉的焦点并提出意见。其实,如果阅卷时间不计入审限,阅卷时间占用审限问题就能解决。对于二审检察机关阅卷时间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只能靠法检两家沟通加以解决,但这毕竟只是权宜之计。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修订之时,可以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或者直接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二审期间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