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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犯罪的处罚根据和范围

  

  笔者比较倾向于黄开诚博士的论点,其实可以看出曲新久教授在书中用了“一般并不存在完成与未完成的区分,而只存在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也就是没有完全否定情节犯和情节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的存在。对于情节犯中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如果没有达到,认定不成立该罪的犯罪既遂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构成未完成犯罪呢?有的学者主张两犯罪构成说,即认为刑法分则条文的犯罪构成和未完成犯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两个不同的犯罪构成:有的学者主张一犯罪构成说,认为一个犯罪应当只有一个犯罪构成。其实笔者认为没必要进行两犯罪构成的区分,应当坚持一犯罪构成说。此处,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我们就回到未完成犯罪的处罚的实质根据上,如果某个行为存在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该行为没有构成既遂,也应当按未完成犯罪加以科刑。 在确定了直接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应当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对未完成犯罪做进一步的精简,将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以犯罪论。这些犯罪一般可以据法定刑的轻重加以判断,法定最高刑在2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拆开、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犯罪,未遂犯原则上不予处罚,那么预备和中止更无需罚之必要。这样做有利于犯罪人的改过自新,有利于节约本就短缺的司法资源。这样做看似是牺牲受害人的利益,其实每个人都是刑法约束的对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实际上正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


【作者简介】
江玉远,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3页。
参见(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第46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第57-58页。
参见曲新久、陈兴良、张明楷 :《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第23页。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157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第300页。
参见曲新久 :《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131页。
参见黄开诚:“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2期,第22-23页。
参见赵秉志著:《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36页。
参见赵廷光:“论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2期,第57页。
参见曲新久 :《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第132页。
前引,第25-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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