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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遗产范围制度研究

  

  第二,关于归扣的主体。


  

  归扣之义务人为受有此特种赠与之继承人,考虑到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协调性,应为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


  

  第三,关于归扣的客体。


  

  1)归扣客体的类型


  

  通常,归扣的标的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限于特殊赠与,即仅对于法律所明确列举的赠与实行归扣,如德国;二是包括遗产或赠与,如日本。我国法律确认归扣的标的物应限于生前特种赠与,不应包括遗赠。因为,在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中,遗赠是指以遗嘱的形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归扣制度只适用于共同继承之中,只能从受有财产的共同继承人处归扣,对共同继承人之外的人不能实行归扣,因此,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赠受与人所得之遗赠的财产,不作为归扣标的物。


  

  2)归扣客体的范围


  

  正确确定归扣客体范围,首先必须坚持被继承人生前意愿优先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不仅被继承人生前可以明确表示免除归扣的范围,而且不应该扩大归扣的范围,以免严重限制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的自由。其次按照传统习惯及现实国情确定归扣客体范围。这一范围应该包括被继承人因继承人婚嫁、分家、营业时给予的特殊赠与以及超出正常限度的教育、培训开支。其中特殊赠与是归扣的客体较容易理解,需要讨论的是超出正常限度的教育培训开支,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的义务教育权,因而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义务教育年限内的开支不仅不能视为遗产预支,还应该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然而为公平起见,超出法定义务的限度,特别是因出国、加入贵族学校等过多的额外教育、培训开支都应该列为归扣的客体。


  

  考虑到社会习俗、死者的经济与社会状况、赠与财产的用途等多方面的因素,低经济价值的赠与;为扶养未成年子女及配偶、父母或其他继承人所作的开支,以及为负担家庭生活所作的开支;为子女结婚及安家立业所做的一般性开支或礼品;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所做的开支等可列入无须归扣的财产。


  

  第四,关于归扣的方法与赠与之价值算定。


  

  归扣的实行,有两种主义,即原物返还主义与充当计算主义。前者易生返还困难,且易危害财产使用的现有正常秩序。相较而言,以充当计算主义较为科学。对于赠与之价值算定有三种:赠与时、继承开始时与遗产分割时。按照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如采原物返还主义,则以继承开始时为准较好;如采充当计算主义,则以赠与时为准较好。对此,笔者持赞同观点。


【作者简介】
杜江涌,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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