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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遗产范围制度研究

  

  第二,是否应予以归扣及归扣的具体方法,以被继承人的意思为准。


  

  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被继承人有完全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可要求进行归扣或免除归扣。


  

  第三,归扣义务人及权利人,原则上限于共同继承人之间。放弃继承权的人和遗产债权人及受赠人无请求归扣之权利。


  

  归扣权利人是指在共同继承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归扣权利的共同继承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当事人,归扣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以维持共同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的公平为出发点。因此,只要有继承人受有被继承人生前的特种赠与,其他共同继承人(包括代位继承人),都有权请求归扣。这其中无论其是否受到过赠与或受到过多少赠与,均为归扣权利人,甚至,若全体共同继承人皆为受过特种赠与,则全体共同继承人皆为归扣权利人,亦皆为归扣义务人。


  

  归扣义务人是指在共同继承民事法律关系中,承担归扣义务的民事当事人。具体而言,指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继承人。归扣义务人的义务前提表现为已从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义务方式则表现为分割遗产时将从其应继份中扣除已受赠数额。


  

  第四,归扣的财产范围多数国家规定为生前特种赠与。


  

  第五,赠与物价额超过受赠人之应继份部分,除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特留份以外,无须再返还。


  

  各国关于归扣制度规定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第一,应予归扣的财产范围方面,有的国家仅规定为生前赠与,如法、德等,有的国家则将遗赠也列入归扣的对象,如日本。按照当前的立法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仅规定应将生前赠与加以扣除。同时各国规定的应予归扣和无须归扣的财产种类也有所不同。


  

  第二,在归扣义务人方面,有的国家规定一切继承人都应负归扣义务,如法、意,而有些国家规定只有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才为归扣的法定义务人,如德国、瑞士。


  

  第三,在归扣的方式上有两种立法主义:其一,除被继承人明示以先取份和免除返还外,不得保留赠与物。这种做法可以溯源至罗马法,这种需要所有权转移的做法被称作现物归还主义;其二,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者应存留于继承人,但应扣除其价额,这被称作价额归还主义或充当计算主义。近现代民法绝大部分采取价额归还主义。其原因大概在于生前赠与历经数年,财产或许已经几易其主或毁损灭失,如此一来,则或许财产现物返还已不可能,或者返还很困难,如硬要返还将会造成整个社会财产秩序的混乱。


  

  第四,在计算赠与物价值的时间标准上,有的以继承开始时赠与物的价值为准,有的以赠与时的价值为准。


  

  大陆法系国家遗产中的“消极财产”,主要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这部分债务大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法上的债务,如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国家税款、罚款、罚金等;二是私法上的债务,即被继承人在生前于民事交往过程中所生的,不具有人身性质的个人债务。


  

  二、我国继承法之遗产范围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之遗产范围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4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条: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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