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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遗产范围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既有财产权属性,又有不属于财产权内容的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属性。从各国继承法的规定不难看出,被继承人生前取得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但与之相关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等不得纳入遗产的范畴。


  

  5.有价证券上载有的权利


  

  因有价证券的种类不同,其上所载有的权利的性质也有区别。如债券之上的权利属于债权,当然可以继承;而股票或股东权益证上的权利既不属于债权,也不属于物权,对于此类权利,大多数国家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作为无限公司股东或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不得继承。


  

  大陆法系国家遗产中的“消极财产”,主要指的是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这部分债务大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公法上的债务,如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国家税款、罚款、罚金等;二是私法上的债务,即被继承人在生前于民事交往过程中所生的,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个人债务。


  

  6.被继承人生前的特别赠与


  

  (1)归扣制度的源起


  

  在共同继承中,为达到公平的目的,在一定条件下,继承人依法将从被继承人生前特种赠与价额归入到现存遗产中作为应继财产,并在遗产分割中从该继承人的应继份中扣除。该制度被称之为归扣制度。


  

  归扣是现代继承法中的重要制度。从渊源上看,它是古罗马法官为了公正地调节各个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从而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平衡所作的一项规定:一方面允许脱离家长权的子女等回到生父家继承其父遗产;另一方面又要求他们将脱离家长权期限间的劳动所得或接受的赠与,“加入”到其父的遗产中去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配。可见罗马民法中“加入”制度的实质是将所有直系晚辈血亲的财产都计入遗产范围内,让全体继承人在平等条件下分配遗产。显然,这种财产制度的产生是罗马民法对平等、平衡、公平、理想的一种法的观念和价值观念的追求,但恰恰是这种对法学理念的追求,体现出“罗马人在衡平原则和正义上诸方面造诣颇深”。而为后世继受沿用。正如美国法学家艾伦·沃森说的那样“由于罗马法的一切方面都富有最高的理性与衡平,在欧洲的法庭上往往为正义和衡平的例证,而被正式利用,而且最终也是被当作法律接受的。即使现在,我们中大多数人仍然认为它是载着力量和权威的法律规则。”[8]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父母生前将重要财产在主要继承人之间分配,父母死亡后已分得财产的继承人就不能或应该少分遗产的习俗,其实质就是归扣制度[9]。


  

  (2)归扣的运行规则


  

  比较前述之立法例,可以看出归扣一般应遵循以下之共同规则:


  

  第一,归扣须以共同继承人的存在为前提且共同继承人中有人受有生前赠与。


  

  我们知道,共同继承是继承中一种极为重要的类型,且为当今各国法定继承的主要形态。在法定继承开始后,单独继承的情况极少,同一法定顺序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的情形最为常见。在共同继承法律关系中,除对外具有普通继承关系的对世权利以外,对内还涉及各共同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种法律关系内容的体现,要求在程度上确定数个继承人中哪些可能继承或不能继承,哪些人继承或少继承;而这整个程序中所需要保障的实体,即共同继承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是继承法理论中最有意义和值得研究的理论,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


  

  共同继承权同普通继承权一样,客观意义上是自然人成为实质继承人的一种资格,该资格是法律赋予的,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外,任何人不得剥夺这一资格。正如其权利能力一样,它为继承人将来参与遗产继承提供了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这就是继承所含的期待权的意义。这种期待继承的权利,在客观上继承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时,其极容易成为确认之诉的标的,比如:共同继承人之中有可能因有接受过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导致其他共同继承人继承期待权的效力减弱,期待地位下降,以致最终使继承既得权益受到明显损害,出现与公平相悖的结局。归扣制度的确立,切实地保障了继承中这种重要的期待权利,为继承权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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