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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看管职责的行使面临窘困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看管任务时所面临的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不能及时解决看管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


  

  1、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对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对看管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却没有及时规定,使执法机关执法无据,不能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其行为的结果也妨碍了司法审判的顺利进行。


  

  2、近年来,为规范看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相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等。但这些文件中一些规定过于抽象,实际工作中难于执行。同时,对工作中不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没有规定。例如,虽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规定对被看管人员违反规则的行为,法警应当予以训诫并制止。但上述规则并未进一步明确,法警在对被告人训诫无效时如何制止、是否可以使用强制措施,如果可以的话,能够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对严重违反规则的被告人如何处罚,是否仅仅限于制止,等等一系列措施都没有明确。


  

  (二)各级司法警察缺乏履行其职责的必要权力


  

  长期以来,司法界普遍认为司法警察从属于法院、服务于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被边缘化。看管工作更是被当成刑事审判的辅助工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仅规定了法警的职责,而没有赋予法警履行职责的相应权力,这也是导致当前法警看管工作开展困难的根本性原因。


  

  1、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种,其应具有与履行其职责即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相适应的各项职权。但我国的现行法律所赋予司法警察的职权并不完全,造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一些犯罪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对其他被告人也不能起到警示、威慑的作用。


  

  2、司法警察执行的看管工作和看守所执行的看管工作一样,也是对被告人的一种羁押形式。但与公安机关相比,法警具有的处罚权相对短缺。同时,由于看管工作具有的临时性特征,法警具有的有限的处罚权也往往无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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