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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罚金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


朱旭伟


【关键词】罚金;执行
【全文】
  

  新刑法大量规定了罚金刑,适时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是刑罚立法的重大进步,但从新的刑法颁行一段时间来看,在罚金立法成果的落实即罚金执行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以某市两级法院为例,截止1998年3月底,共判处罚金的案件619件已生效,已经执行结案的仅248件,结案率仅为40.06%。罚金执行难已逐渐成为刑事司法的一大困境。本文拟就罚金执行难的成因、对策等方面作一粗浅探讨。


  

  一、罚金执行难的成因


  

  罚金执行难成因涉及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归结起来,主要有:


  

  (一)罚金执行案件激增 新刑法对罚金立法的改进大大提高了罚金的适用率,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罚金的适用范围。新刑法规定有罚金的条文在量上比1979年刑法多出120多条,立法者不再囿于罚金主要适用于“贪欲型经济犯罪、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这一传统立法思想,而是广泛拓展到各类犯罪,如侵犯财产犯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等,在许多新罪条款中也规定有罚金,如串通投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二是强化了罚金适用方式。在145条涉罚金条款中,采用必并科制,即必须并处的达130多条。必并科制成为罚金适用的最主要方式。反观新刑法颁行前,虽然特别刑法有不少条款涉及罚金,但绝大多数以得并科制,即可以选择适用的方式出现,明显缺乏适用力度。应当看到,新刑法颁行之前,由于罚金的适用范围不广,在适用方式上又多采用得并科制,法官在裁量案件时,往往舍弃不用,分流到执行阶段的罚金执行案件较少,罚金执行难的问题也未见突出。而正是新刑法对罚金适用范围的空前扩大,适用力度的空前加强,促成了罚金适用率急剧上扬,法官不能再象过去那样任意弃用罚金,几乎在裁量一半以上的案件时必须判处罚金,从而使罚金执行案件激增,给执行阶段造成重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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