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若解除权人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权也应告消灭。


  

  三、结论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合同约定解除提供指导,但是其在适用上存在的不足仍然不可忽略。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口头或书面放弃显然导致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则应推定其默示放弃解除权;解除权人在对方未继续履行后的合理期限内未作解除合同意思表示通知的,其解除权亦消灭。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把握好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恰当地处理好此类纠纷,切实地保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李先波,湖南师范大学教授。易纯洁,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周大力:《对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立法依据的思考》,载《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1、143页。
崔建远:《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3期。
沈宗灵:《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6页。
屈茂辉:《类推适用的私法价值与司法运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4,145页。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7页。
易民胜、林森才:《合同解除权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载《2003年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第13页。
李先波:《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页。
李先波:《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8页。
赖秋蓉、卢胜乾:《对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理解与适用》,载《天府新论》2007年第1期。
李康宁、王秀英:《合理期限——合同法立法泛用析论》,载《延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