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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从语义学角度考虑,“商标法”,顾名思义,就是有关调整商标法律关系的法律。如果将《商标法》的调整对象缩小到“注册商标法律关系”,就显得名不副实。如果《商标法》坚持现在的调整对象,就应更名为《注册商标法》,这显然行不通。由此倒推,《商标法》调整对象仅限于注册商标,亦为不妥,应扩大到“商标法律关系”。


  

  将《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扩大到商标法律关系,只要在制度上略作补充,在语言表述上稍作调整,即可实现。从制度层面而言,我们《商标法》需进一步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可借鉴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商标法》中的先用权制度,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满足特定条件时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从语言表达角度而言,在第一条中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来替换“保护商标专用权”,用“商标权”代替其他条文中的“商标专用权”。修改后的表述,一方面符合国际上通行的表达习惯,另一方面也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在权利内容上,它既包括了商标专用权,也涵盖了其他权利;在商标类型上,它既涉及注册商标权利人,也为保护未注册商标提供了空间;在权利主体上,它既针对商标所有人,也囊括了商标被许可人。我国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也有学者建议将“商标专用权”改为“商标权”,这样可使该概念更完整、更加现代化。法律委员会要求大家再考虑考虑,给第三次修改留下一个悬念。[19]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历史上一直使用“商标专用权”的表述,在1999年修订时,用“商标权”取而代之。他们是否基于以上考虑,我们不得而知。但这种“修法”动向至少可以作为“商标权”比“商标专用权”更妥当的有力注释。


  

  法者,社稷大事,国之重器。商标法调整对象,虽然对具体制度的构建无实质影响,然而,“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它关涉到整部法律的命脉和根基,不可不察。“保护商标专用权”之表述,是“加强商标管理”理念的逻辑延伸,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已经深入人心的当今时代,该表述的缺陷日益凸显。我们应以科学发展的态度,用“保护商标权”取而代之,将《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从注册商标法律关系回归到商标法律关系,以彰显立法的严肃与严谨。


  

  四、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利益平衡机制之重构


  

  协调和平衡利益关系,是法律的基本任务之一,《商标法》亦不例外。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商标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面临着新的利益冲突,需要重新校正和完善其利益平衡机制。


  

  在极端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私’字是个大祸根,‘私’字不倒,江山难保!”“‘私’字是修正主义的根子、资本主义的尾巴,我们要自己来挖,自己来割”。[20]私人利益,完全湮没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之中。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不是行为人谋取个人私利的结果,而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这部机器正常运转的一个有机部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权和私利之间的平衡,不可能成为《商标法》的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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