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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就不再是一个纯理论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外交问题和政治问题。入世后,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飞速增长,其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在与美国签订入世协定时,承诺允许美方在15年内以“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对待中国。美国等国家在在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中,基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它可以不以这些产品在中国的实际成本和价格来计算产品价值,而采用第三国的市场价格来替代。例如,用比中国劳动力价格贵几倍的新加坡来代替我国的市场价格,从而使我国出口的产品被判定为倾销,承受高额关税。[6]为此,我国政府多次通过各种外交方式极力争取美国和欧盟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例如,2002年9月,朱镕基总理在哥本哈根会晤欧盟领导人时,正式要求获得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7]2006年7月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次贸易会议上呼吁,欧盟须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8]2009年5月中欧峰会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成为温家宝总理关注的重点内容之一。[9]2009年7月首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敦促美方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10]因此,我国经济体制,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已经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转型。这不仅是一个客观现实,也是我国政府迫切需要外国政府承认的事实。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必须以经济体制转型为大背景,在立法理念和具体制度方面作出回应,以顺应时代潮流的需要。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型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完善


  

  中国经济体制转型后,社会的变迁可描述为这样一幅图景:政府从对社会进行事无巨细的管制逐渐转变为着力于对社会的宏观调控和理性干预,而一个由独立、自治、保有私益的个人所构成的自主性日益增长的市民社会次第崛起。[11]我国《商标法》应根据时代的变化,在立法宗旨上涤除“加强商标管理”的内容,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修改。


  

  我国《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该条旗帜鲜明地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第一目的和宗旨。《商标法》的这种价值取向可以追溯到1963年政务院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条例”。1982年颁发的《商标法》继承了《商标管理条例》的精神,确立了“加强商标管理”在《商标法》中的地位,此后一直延续至今。


  

  从“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的时代背景看,它们都属于典型的计划经济时代。即便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中,也只是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打开了一条市场经济的裂缝,计划经济仍然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在这种背景下,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第一宗旨,有其合理性。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中,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政治活动,私人成为公民,而个人利益完全匍匐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之下,人民大众既是国家管理的执行者也是管理的对象,[12]各种经济活动都是不可独立于社会主义经济机器中的一个有机部分,都是被管理的对象。因此,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律必然以加强管理作为其首要目标,“加强商标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逻辑结果。由于我国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改革是渐进式改革,渐进式改革容忍并接受了原体制的许多东西。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原计划经济时期的大量政府管制会保留下来,各个领域都存在着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各种政府管制制度。[13]因此,我国《商标法》仍然具有浓郁的计划经济色彩,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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