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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责任:从一则迟延汇款的案例谈起

  

  至若从风险分配对象之角度观察,亦可见本案上诉法院之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经济分析。承担汇款迟延所生之风险与损害者,可能为转帐银行或顾客。就前者而言,倘认瑞士银行需对该等损害负责,会产生何种结果?从银行的角度来看,事实上,其难以得知各顾客因付款迟延将遭受之损失大小,故银行于执行所有汇款业务时,将会采取高标准注意义务以防免损害发生,此将导致收费上升。惟因付款迟延将遭受庞大损失之顾客终为少数,一般顾客实无能力或意愿负担高额收费,是以,一般顾客势必将付出成本与银行进行降低收费之谈判;反之,就后者而言,若依本案见解,银行采取之注意义务将不会变动,因此收费不会上升。此时,可能蒙受巨额损失之顾客为求自保,将会主动对银行揭露相关信息并要求银行更加谨慎。银行虽将对其收取更高费用,但因不会更易对其他客户之收费标准,故其它客户毋庸支出额外之谈判成本[33]。两种风险分配方式相较之下,因可能蒙受巨额损失者本应自行分散风险,采取第二种方案对大多数的使用者而言应较为妥适。Posner于本案表示之意见,亦符合上开经济分析的结果[34]。


  

  (三)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


  

  被害人所受之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得否请求赔偿纯系政策问题,非无讨论空间;肯定其应受赔偿之后,究竟应以契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加以规范,不过为立法技术之问题,而非实质法理的议题[35]。倘因原有架构的限制而无法思考问题之本质,毋宁系陷入了概念法学的泥淖。


  

  为突显此问题,兹以预期利益切入说明。观诸本案,被害人损失之利益并未实际发生,则得否对此种损害求偿?按预期利益终究仅系当事人主观之预测,实际上是否发生仍不确定。此种特性倘欲寻求侵权责任之保护,将涉及二问题:其一,为发生可能性之证明;其二,为保护方法之选择。比较法上,法国侵权法系以保护预期利益为原则,受害者就预期利益损失得获得赔偿之范围,与其依契约关系主张时相同;德国法方面,法院实务多透过拟制契约关系或扩张契约效力的方式处理此种损害,而未循侵权行为法体系解决[36]。结论上,对充满不确定之预期利益,法制上未必采取侵权责任或契约责任体系保护,在无既定方法规制的情况下,更凸显了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两者界限的模糊。


  

  是以,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时,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皆仅系受害者救济的工具之一。于尊重契约之独立性与特别性的必要范围内,赋与契约与侵权不同的设计固无可厚非;然除上开必要限度外,两者应具一定之流动性,分别坚守其岗位,发挥规范功能,方能完满地发挥损害填补之效用。


  

  五、结语


  

  损害赔偿法之功能在于填补受害者所受之损害,然因受限于某些事实上因素,实无法完全将损害填补。以本文述及之「纯粹经济上损失」与「衍生损害」两种损害为例,皆涉及如何合理限制损害范围的问题。就此,我国现行法对于两种损害有相当不同之处理方式:对「纯粹经济上损失」,行为人原则上毋庸对该等损害负责,此乃因该等损害难以被预见之本质所致;至于「衍生损害」,当事人则可能被要求应对其无法预见的风险负责。此种差异之存在,或系肇因于学说严守侵权与契约责任之分际的传统。


  

  英国著名法官Lord Denning指出得否准被害人请求纯粹经济上损失,端视各国的政策需求目的而定。法院以注意义务或因果关系筛选得请求赔偿者,仅系为适当限制被告之责任[37]。本文兼探讨Evra案争点与各国法制之异同,发现部份立法已舍弃僵化操弄法条之作法,转而纳入政策需求与目的考虑之弹性思维。实务上,各国法院亦不时透过宏观解释,权衡调整双方关系,求取适当之填补损害方式。诚如德国K?tz教授于探讨「经济上损失」应定性为「契约法」或「侵权法」问题时所指出者:「法理实质」实较「法条技术」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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