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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上损失的赔偿责任:从一则迟延汇款的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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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
  
  当Hyman向X承租Pandora号时,市场之租船费用相当低廉,Hyman与X之租金亦据此计算。不料契约签订后,市场租船费用于同年10月开始飙高,X因此欲与Hyman终止合约,但碍于契约之限制而未能遂其意。惟X于同月30号发现Hyman应于26号支付之租金并未准时入帐,遂向Hyman主张其违反契约约定,并终止契约。经查,Hyman乃因资金调度需要舍弃上述转款方式,改以在到期日前两周将支票直接寄往巴黎信贷银行的方式付款,但该支票因不明理由,直至25日方从芝加哥被寄出,故该笔资金26日当然不可能准时入帐。Hyman得知X欲行使终止权时,立刻将该笔租金利用前述汇款方式存入X账户之中,但X拒绝接受,并执意终止船舶租赁契约,双方因此按船舶租赁契约约定进行仲裁程序以解决本件争议。多数仲裁人认为X若欲行使终止权,必须先尽告知义务,惟本案X并未采适当之通知措施使Hyman得知付款迟误一事,进而认定X无权终止该契约,系争船舶租赁契约仍为有效。


  

  来年4月25日下午,Hyman以电话要求Continental的芝加哥分行之行员将其于该年4月27日至5月11日的租金汇入X于巴黎信贷银行的账户中,Continental芝加哥分行行员遂按照上开汇款流程进行汇款,由于时差关系,Continental伦敦分行之行员于隔日(即26日)早晨方处理本汇款。然因瑞士银行的总机线路一直处于忙线状态,故汇款之电报无法成功传输,Continental伦敦分行之行员遂透过瑞士银行外汇部的线路将电报传到瑞士银行。瑞士银行外汇部确实收到该笔汇款电报,然该笔电报因不明原因消失,瑞士银行因此未能按流程进行汇款。X因未收到汇款,于27日早晨通知Hyman给付迟延,并主张终止契约。Hyman收到上开通知后,于28日要求Continental芝加哥分行行员通知瑞士银行行员找出旧电报,但均无斩获。直至5月1日瑞士银行建议重传电报,问题方告排除,瑞士银行并进行汇款。惟X却指示巴黎信贷银行拒绝接受该笔汇款,双方并因此再度举行仲裁。


  

  仲裁庭认为,倘Hyman马上再为同样内容的支付、或者直接寄送支票予巴黎信贷银行,即得确保系争租金至迟于28日前汇入巴黎信贷银行,惟Hyman却未有动作,具可非难性。基于Hyman于27日获知付款迟延后所采取之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仲裁庭一致认为X此时拥有契约终止权。Hyman难以接受此结果,遂以瑞士银行为被告,提起过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瑞士银行支付其因进行第二次仲裁程序支出之费用与因租船契约终止丧失之利益。该利益系以其供应巴西厂商所能获得的利益,加上市场租船费用之上涨部份等等计算。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依照Illinois州法,瑞士银行应对因其过失致Hyman的经济上损失负责;瑞士银行对此结果不服,遂向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庭(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Seventh Circuit)上诉。


  

  (二)上诉法院见解


  

  该上诉法庭判决之主笔者系以法律经济分析闻名的Richard A. Posner。其自数则契约法案例出发,探讨本案涉及之问题。第一则案件为1854年Hadley v. Baxendale[28]。Hadley一案中,上诉人为修复玉米磨坊的机器,雇用被上诉人为其运输该机器到修理厂。被上诉人迟误了运送期间,于欠缺该机器的情况下,玉米磨坊只能关门歇业。上诉人遂对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应支付其因被上诉人迟延运送而无法获得的正常收益。该案承审法院认为在一般情形下,被上诉人并无预见该等损害发生之可能性,且上诉人从未告知被上诉人上开情形,故判决上诉人败诉;另Siegel v. Western Union Tel. Co.[29]案中,上诉人请求Western Union为其汇款 (payment order) 予朋友,请该朋友利用该笔汇款为其下注某赛马,惟Western Union对该笔支付命令(payment order)之目的并不知悉。该支付命令并未传送至上诉人朋友处,赛局开始后,上诉人所指定之马匹夺冠,若按上诉人原欲投注之金额,其可获得八倍之彩金,上诉人遂因此提起诉讼请求Western Union赔偿其彩金。该案承审法院援引Hadley v. Baxendale一案之法理,认为Western Union对于上诉人汇款之目的并不知悉,故毋庸对该彩金损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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