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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

论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


付强


【摘要】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与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应从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以及完善刑罚设置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国际航空器安全;公约;犯罪
【全文】
  

  一、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犯罪,而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近年来,此类犯罪日益猖獗,严重侵害了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严重侵害了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严厉惩治这种犯罪活动,现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对此类犯罪进行惩治,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


  

  (一)《东京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行为的公约》于1963年9月14日制订于东京,并于同年12月4日生效,又被称为《东京公约》。该公约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国际民用航空器上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而制定,但该公约对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也做出了规定,并首次提出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1]该公约主要内容是:在航空器上实施任何触犯刑法之行为的任何人均适用本公约;确认航空器登记国对发生在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有优先管辖权;机长有权对机上犯罪者采取正当而必要的措施,以保证飞机安全;规定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概念;规定航空器降落国有义务允许旅客与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程,并将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交还给其合法所有人。


  

  (二)《海牙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于1970年12月16日制定于海牙,并于次年10月14日生效,又被称为《海牙公约》。由于《东京公约》没有指明非法劫持航空器即构成犯罪,而无法有效遏制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犯罪行为,为了弥补此缺憾,国际社会通过了以劫持航空器为主要对象的《海牙公约》,正式规定了劫持航空器犯罪,明确了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并规定各缔约国对劫机者享有普遍的刑事管辖权,还明确了实行“或引渡或起诉”的刑事追究原则,从而在劫持航空器犯罪的认定、管辖和责任追究方面进一步明确化、细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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