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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解和适用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认定


  

  不论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客观行为表现为不作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从行为人角度而言,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从客观方面而言,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作为行为的其中一种形式,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就是应为、能为、不为。当然,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导致的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即使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能支付的,因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该罪。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


  

  在此罪的构成要件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是该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是该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附加要件。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要件,是为了避免过多地运用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社会问题。事实上,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利剑高悬的背景下,行为人一般不会抗拒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压力,多数会在责令的限期内支付劳动报酬。对劳动者来说,一般也是以拿回劳动报酬为目的,也不希望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被判刑。况且,支付劳动报酬的一方被判刑,通常会给企业的经营造成消极影响,并可能损害继续在企业就业的劳动者的未来的经济利益。下面几个方面可以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行为: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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