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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解和适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解和适用


付其运;王其生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全文】
  

  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修正案(八)将“不支付劳动报酬”正式入罪,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把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属于侵犯财产罪章节中,将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方式纳入刑法处置,以下就相关内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定性+定量分析”的司法认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即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立法模式是“定性+定量”,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仅仅取决于行为的性质,还取决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此种立法模式将定量因素明确引入犯罪的一般概念之中,反映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时代水平,是世界刑事立法史上的创新。此种立法模式对应于司法实践中犯罪的认定模式是定性+定量分析。所谓定性+定量分析,是指在界定犯罪概念时,既对行为性质进行考察,又对行为中所含的数量进行评价,是否达到一定的数量对决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这说明,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定性是应有之意,但是对量的要求也是犯罪构成所必需的。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有近2/3的犯罪规定有定量因素。定量因素包括数额和情节方面。在财产性犯罪中,一般都有数额的规定,比如盗窃罪、诈骗罪等。本罪中“数额较大”的规定反映了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罪量要素,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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