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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型”刑事司法的反思

  

  其三,“赔偿”影响刑事司法,要防止刑罚宽缓被泛化。如前所述,刑罚宽缓化是近年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学者借鉴西方“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呼吁我国刑罚宽缓,司法实践呈现一边倒的趋向,赔偿做不立案处理、不起诉、适用缓刑比例高。这不能不让人有一种担忧:这种宽缓一旦被泛化,会大大削弱刑罚的威慑力。刑法向来与“严厉”联系在一起的。刑法的“严”与“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厉”不是刑事法治的必然选择,但“严”却是法治国家刑法的共同特点,刑法的威慑力量是不能被忽略的,法尤其是刑法更不能因为一时一地政策的调整或观念的纠偏而被松动或弱化。要避免矫枉过正,执法、司法机关履行职权不得打折扣。


  

  其四,措施配套与具体措施的跟进。“赔偿型”刑事司法要在实践中得到健康发展,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跟上。第一,应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哪些犯罪可以实行积极赔偿后不移送起诉、不起诉或减轻处罚,哪些犯罪则要严格限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以至于撤销案件或不判处刑罚;对于这些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可以适当实行赔偿与量刑挂钩,而对于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暴力犯罪,则原则上不实行。第二,要把被告人赔偿与国家补偿等制度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寻求多方面的解决途径。保护被害人权利需要制度的协同和体系化,现在,各地在尝试建立对犯罪被害人的补偿制度,对于不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或者不真心悔改,而是以此作为从轻减轻处罚交换条件的被告人,对于被害人可以通过国家补偿来实现,在国家公权力的主导下,实现伸张正义、惩罚犯罪、保护被害人多赢的效果。第三,重视刑罚执行阶段赔偿的支付。在我国,服刑人员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员,在法院判决前一般都能积极进行赔偿。服刑期间,罪犯一般不会愿意继续支付赔偿,原因在于现行监狱内的减刑、假释是与罪犯的罪名、刑期、余刑、狱内是否受过处分、考核得分等等相联系的,其赔偿支付与减刑、假释等未建立起联系。因此,建议鼓励服刑人员服刑期间继续履行赔偿义务,相关规定应将服刑人员支付赔偿的努力和表现与减刑、假释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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