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赔偿型”刑事司法的反思

  

  从长远来看,有降低刑法道德信誉的风险,此为负面影响之四。“刑法的最显著因素是它作为一种道德教育和社会化的体系。人们遵守刑法不是因为刑法包含的法律威胁,而是因为公众认为它是合理而至的服从。”{7}刑事司法体系“与社会正义直觉越吻合,其道德信誉越高;它越偏离经验主义惩罚,并对偏离就越不在乎,其道德权威就越低”{8}。当下,针对“赔钱减刑”引发的争论,民众有共同的质疑:富人可以花钱免刑,只要有钱,即使不是真心悔罪也能被赦免;而一个穷人即使真心悔罪,也会因拿不出补偿而被判重罪。其后果是公开的司法不公。尽管专家学者对“赔钱减刑”有另一番评价,然而,就经验而言,社会共同的正义直觉不容忽视,因为只有构建更大的社会道德信誉,刑事司法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其控制犯罪的作用,只有具有道德权威的刑法才可以影响公众的行为。刑法的道德信誉的树立,首先要求刑法向公众清楚表明它最主要的目的是实现正义,并且,这种正义与民众的正义直觉一致时,这种道德信誉就会得到强化。相反,如果刑事责任分配与公众的公正刑罚的认知相背离,刑法的道德信誉和犯罪控制效用就会被削弱。因此,刑法和刑事司法的道德信誉和权威的建立不能不考虑民众的正义直觉,否则,势必导致刑法、刑事司法道德信誉的降低,带来消极的影响。


  

  四、“赔偿”在刑事司法中的理性定位


  

  关注被害人赔偿或者本文称作“赔偿型”刑事司法,是一种相当有生命力的自生自发的实践,也得到学者的关注和热议,当然也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尽管对于新生事物应更多地对其进行经验的观察,而不应草率地进行价值判断,但对积极推进中的“赔偿型”刑事司法进行冷思考,显然不失是一种谨慎负责的态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