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疑罪从轻”是产生冤案的祸根

  

  二、“疑罪从轻”是冤案迭出的祸根


  

  “疑罪从轻”的观念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首先,从定罪和量刑的逻辑关系来看,刑事诉讼(特别是公诉),是国家发动的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定罪和量刑是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定罪是量刑的前提,量刑以定罪为基础。只有当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有罪,量刑活动才能展开。在证据不足的案件中,既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从道理上讲,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既然无法对被告人定罪,那么也就根本谈不上量刑的问题。其次,从证明标准来看,我国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证明标准上并无不同的要求,也即对死刑案件和可能判处死缓、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的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没有程度上的区别,同一罪名的不同处罚,完全是基于对犯罪情节和罪犯人身危险性(量刑情节)的考虑而已,不能也不应该受到证明标准是否达到之因素的影响。换言之,如果我们把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有罪判决的统一证明标准,那么,达不到死刑案件证明标准的证据,同样也达不到应当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证明标准。就此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接受的“疑罪从轻”处理方法,其实质反映的是“疑罪从有”的落后理念。


  

  “疑罪从轻”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相悖。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以保障公民自由、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为己任,其基本内容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其基本内容仍然不变,内容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个侧重面显然是很清楚的,即罪刑法定原则从其诞生那天起,就是从“不定罪”和“不处罚”角度提出来的。应该看到,当今社会,人们在刑事诉讼中积极倡导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基本原则,都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来的。按照人的一般认识,一个案件如果存疑的话,其本身既可能存在“有”也可能存在“无”两种因素,但我们最后是从“无”的角度对案件作出判断。“疑罪”为什么要从“无”呢?其实还是反映一个实质问题:那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是有侧重点的和偏向性的,而“不定罪”、“不处罚”就是其侧重点和偏向性的集中体现,这一点应该是毋庸讳言的。但是,正如前述,“疑罪从轻”的本质实际上反映了“疑罪从有”的思想,这就从根本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相背离。


  

  “疑罪从轻”违背了现代社会所应该具有的法治理念。应该看到,实践中主张“疑罪从轻”的理由主要是:时下我国大众对于打击犯罪的要求大于制约司法权力的要求,在人们打击犯罪这个单一的刑诉价值取向还未得到彻底改观之前,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不宜全盘采用无罪推定;并且我国的司法机关侦查、调查案情的手段不够先进,司法制度还不完善,采用“疑罪从无”,有可能放纵罪犯。但是,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是:司法人员在具体办理个案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准确认定犯罪,恰当判处刑罚,不得偏离法律条文的规定,滥定罪、滥处刑。特别是在处理案件中,一定要转变过去“消化”案件的习惯思路和做法。我们不能也不应该以所谓大众的价值取向作为坚持“疑罪从轻”的理由,更不应该把“侦查手段不先进”等作为排斥“疑罪从无”的托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