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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轻”是产生冤案的祸根

“疑罪从轻”是产生冤案的祸根


刘宪权


【摘要】“疑罪从轻”的观念为冤案的产生提供了“平台”,因而也是产生冤案的祸根所在。这种处理案件方法是以轻判作为“代价”并达到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的结果,使司法人员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负价值“平衡”;以轻判作为“交换的筹码”,也使案件中的被告人心理得到了负价值“平衡”。因而其逻辑上存在矛盾之处。坚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才能根治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疑罪从轻;疑罪从无;平衡;冤案
【全文】
  

  时下,媒体有关赵作海经再审被宣告无罪的报道,已经成为刑事司法领域最具轰动效应和震撼力的法制新闻。正如在过去的几年中,“杜培武”案、“孙万刚”案、“佘祥林”案和“胥敬祥”案等冤案的曝光,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轰动一样,赵作海冤案再一次让国人强烈感受到了我们在刑法观念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同时也让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深深感到,现在确实已经到了对我国长期以来不愿意接受“疑罪从无”而只愿接受“疑罪从轻”理念之现状进行反思的时候。


  

  一、“疑罪从轻”是一种追求负价值平衡的结果


  

  据媒体报道,在赵作海冤案暴露出来后,河南省商丘市公检法三个部门接受了媒体采访,有关官员承认,当年此案审理中确实存在刑讯逼供之事,由此,赵作海才会在审讯中存在9次“有罪供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也确实知道存在着一些疑点,但最后还是从“疑罪从轻”角度考虑,认定赵作海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笔者认为,上述这些官员的言论已经基本揭示了赵作海冤案发生的本质原因。依笔者之见,引发赵作海冤案的原因应该有许多,其充分暴露了我们工作中带有某种系统性和体制性的痼疾。但是,在这些众多原因之中,司法工作人员普遍愿意接受的“疑罪从轻”观念或处理案件方法无疑则是产生冤案的最根本原因之一。在某种程度上,“疑罪从轻”实际上创建了一个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各方的心态和利益均得到了“空前的平衡”,案件中各种暴露出来的矛盾也相继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但是,也就是在这一平台上,赵作海冤案产生了。就此而言,我们完全可以说,“疑罪从轻”是制造赵作海冤案的祸根。赵作海冤案再一次证明,“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予以接受,而“疑罪从轻”的观念是产生“冤案”的祸根,必须加以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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