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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

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


王利明


【摘要】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概念是一个处于发展中的基础性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扩大解释,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也涵盖在其中。在产品责任中应当采狭义的损害概念,将损害与妨碍和危险区分开来。单纯的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并不能要求赔偿此种纯粹经济损失。但是对于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营业损失,在因果关系具有相当性或可预见性时,应当对此种纯经济损失提供补救。侵权责任法的适度扩张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有利的,但是也不能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无限制地进行扩张,否则将会损害私法自治的实现。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妨碍;危险;纯粹经济损失;违约责任
【全文】
  

  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概念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也是一个处于发展和变动中的概念。而产品责任法中的损害概念则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其内涵也更为丰富、外延更为广泛,并给我们提出了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的严格责任。[1]产品责任以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但关于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侵权责任法》从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角度出发,在产品责任中扩张了损害的概念,并在损害赔偿责任之外,确立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形式,这就涉及到这些责任形式与损害概念的关系问题,以及侵权法的损害概念与合同责任中损害概念的相互关系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予以讨论。


  

  一、产品责任中损害概念的扩张


  

  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是指因产品缺陷而造成的产品本身以及产品以外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害。损害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产品本身的损害。即因为产品的缺陷致使产品本身毁损或丧失使用功能。例如,汽车因存在缺陷而发生自燃,如因此而导致汽车本身的损害,则其属于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此种损害传统理论认为其属于合同法的救济对象。再如,因汽车轮胎爆炸导致交通事故,并致他人受伤。其中,轮胎本身的损害也属于缺陷产品的自身损害。二是产品以外的人身损害。此处所说的人身损害,是指与财产损害相对应的损害类型,确切地说,是指侵害人身权益而导致的损害。例如,在“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煤气罐爆炸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2]考虑到产品责任中受侵害的人身权益类型的有限性,即被侵害的人身权益主要限于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利益,至于其他人身权益如名誉、隐私等不可能成为产品责任中受侵害的人身权益。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也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严重的精神痛苦,在此情况下仍有必要对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给予补救。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来看,只要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都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显然,在产品责任中也会因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例如在上述“贾国宇案”中,法院即酌情确定了10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其中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金。三是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它是指因为产品存在缺陷引起燃烧、爆炸等事故导致其他财产的损害,或者在与其他产品安装组合后,因其具有缺陷导致其他财产毁损灭失。如因汽车自燃造成了车内的财物损害,又如因热水器零部件缺陷导致热水器爆炸。通常认为,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也并非是所有类型的财产损害,其主要限于有体物的损害。对于由此导致的无形财产损失、纯粹经济损失等损害是否应当赔偿,应根据是否可预见、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比较法上大多区分了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在比较法上有关产品责任的损害通常是指因产品缺陷而使受害人遭受缺陷产品之外的人身财产损害。例如,《德国产品责任法》第1条明确规定,其赔偿范围限于生命、身体、健康和物的损害。不过,德国法院也发展出了继续侵蚀性损害(Weiterfressende Schaden)的概念,以区分产品缺陷部分的损害和产品缺陷部分以外的损害,从而扩大了产品责任的救济范围。[3]欧盟指令第9条明确规定损害是指:“1.死亡或人身伤害所造成的损害。2.对缺陷产品之外的财产造成的损坏或毁坏。”由此可见,比较法上大多认为,损害限于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该规则对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制定曾产生重大影响。《产品质量法》第29条中规定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是指“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其显然采纳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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