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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潮流和参与式行政法制模式

  

  3.行政执法方面。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强制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行政执法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最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特别易于伤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近些年来在这方面已出现较多的制度创新,使得刚性为主的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发生了民主化转型,成效日益凸现,例如:(1)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告知权(也即执法者的告知义务)、要求听证权、复议申请权、诉讼请求权、提出赔偿权等一系列合法对抗权利(《行政处罚法》第5631324142条的规定)。(2)各地在行政管理、行政审批改革中出现的创新方式:部分行政管理事务民营化、告知承诺、登记制。[2](3)作为替代和补充手段的其他柔软灵活的新型行政方式的积极采用: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契约、指导性行政计划等非权力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它们在施行过程中有公众参与、政民互动与合作的许多机会。


  

  4.监督救济方面。关于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对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已逐渐成为共识,近些年来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发展比较快。例如:(1)代表评议、人民建议征集、人民来信来访、一般行政申诉等监督与救济制度。(2)各地、各领域(工商、公安、建设、城管等)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3)人民法院开设专门网站公开涉外案件裁判文书(WTO透明度原则要求通过审判改革增加行政审判工作透明度),接受民众和其他社会成员的监督。


  

  三、参与式行政及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观点述评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在西方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为什么在代议民主制下还会产生公众参与?它与代议民主制是什么关系?它的理论根据和实践需求是什么?它与中国行政法制模式变革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亟需研究回答的问题。事实上,关于这些问题,已有一些研究成果(著作、论文等)可以参考。由于公众参与是行政程序的一个内核,因此,许多有关公众参与的论述都内含于行政程序制度研究成果,这一现状不仅体现在中国,也反映在国外的研究成果中。以下选择若干学者的观点加以简要述评。


  

  (一)参与式行政及其法律问题的有关著作


  

  有的学者认为,政府本身的含义正深深地受到世界范围内的技术和社会转型的质疑。面对这些挑战,我们的制度设计应更加具有对话性,以提高政策形成过程的质量。公众参与的方式所提供的程序,促进了公共政策的协商性和接受性,开启了辩论和对话的窗口,促进了对价值和选择的认同,强化了政策制定者与公众之间的共识。同时,这些方式还加强了公民的身份认同、介入和对政府的支持,以及政策制定者的责任感。公众参与并不会消解政治职责,而是将其摆在公民面前,让他们来掌控专家、官僚和利益集团可能通过特权而施加影响的风险。公众参与促进了公民对政策制定的核心过程的介入,这变成当代公共治理以及对民主质量进行考量的一个重要方面。[3]


  

  除了学理上的研究,有的学者以参与形式和参与领域为逻辑展开了对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实证研究。其分析的参与形式主要包括:行政立法与行政决策中的公告——评论制度、听证会、协商咨询;参与领域主要包括: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等。通过对这些典型参与形式与参与领域的研究,使参与式行政的制度轮廓得以比较清晰地呈现,也为此领域的后续研究的深化打下了基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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