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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

  

  (二)对现行法过分的批判


  

  在立法论的视野下,中国民法学研究形成了一种相对固定的套路:先从某一社会问题出发,进而对现行法上某一制度(甚至某一法律领域)的缺失或不足进行批评,然后来一番比较法的介绍,最后提出在法律上建立相应制度或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这种套路就制度构建来说完全是必要的,既有问题意识,又有理论视野,再有建设性的建议。但问题是,当这种研究套路变成学者的思维定势后,那么学者常常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扮演着一个现行法的质疑者和批判者的角色。在这些学者的眼里,现行法都是存在缺陷的,甚至是可以不屑一顾的。这种情形在民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中都相当的普遍。人们常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一部法律刚刚颁布,尚待司法的检验,立即就有学者发表论文,对其中在他看来不满意的条文甚至整个制度安排,进行或者温和或者尖锐的批判,并按照上述的研究套路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在民法学的理论教学中,一些民法教师也以批判现行法作为自己教学的风格,并由此博得学生“水平高”、“讲得好”的评价。


  

  对现行法的合理的批判,是法制进步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总是在不断地检讨中获得进步。然而,过分的批判可能导致对现行法权威的否定,而对现行法权威的否定必然影响人们对法律的信念,当人们的法律信念受到不良影响时,任何法律理论体系都是无意义的。


  

  问题还不仅仅是对现行法的过分批判导致的法律权威性问题,更在于过度的批判将导致对现行法的否定和对外国法的盲目推崇与借鉴,从而进而影响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学者在批判现行法时大多是以外国法制度为参照,因此对现行法批判的另一面是对外国法律的推崇。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学习和借鉴外国法对于中国民商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当然是不可或缺的,但是中国法不应该成为外国法的“拼盘”,中国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也不应该时不同外国法理论的“混合物”,而应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这不只是民法科学的理论体系构建的需要,也是确保民事立法体系化、确保所构建的民商法体系健全和完善的需要。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法学理论研究与民事立法,在借鉴外国法方面,多少有些杂乱,虽然主要借鉴的是德日等大陆法系的制度,但也有借鉴英美法的制度,甚至其他国家的制度。随着法典翻译事业的发达,可供借鉴的外国法范围扩大了,一些学者往往带有“见一个爱一个”的盲目心理,不是从民法科学体系的角度考虑问题,而是仅就自己所研究的具体问题着眼,盲目地推崇某一外国法制度。某些民法学者的知识体系,既有大陆法又有英美法,缺乏有机的统一,说他们的民法知识体系是一堆杂乱无章的理论“混合物”,也不为过。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民法学的理论体系须建立在民法学者所具有的知识体系基础上,如果民法学者不具有相对成熟的民法学知识体系,都是一堆杂乱无章的理论“混合物”,那么所谓“中国”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也就无从谈起。


  

  五、关于中国民法学的学术流派问题


  

  学术流派,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出现的思想倾向、学术见解、学术风格、学术情趣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形成的学术团体或派别。学术流派的形成是学科理论相对成熟的标志,也是学术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学术流派对于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意义自然重大。


  

  然而,如果要问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有无学术流派?这对一个与其他法学学科一起刚摆脱“幼稚”的学科来说,对于理论成熟度还有待提高的民法学界来说,相信是一个十分难以回答的问题,尽管有个别学者已经很自信地认为自己构成了某种学派。[51]


  

  根据学者的研究,衡量学术流派的标准有三:一是对学科的发展有突出的贡献;二是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学术带头人;三是要得到社会和学术界的普遍承认。[52]笔者认为,就法学而言,要构成学派必须还要有一个基本条件,即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如果未能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杂乱无章,恐怕也称不上学派。


  

  按照上述学术流派的标准,笔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民法学是有学术流派的。80年代在于经济法学界的论战中形成的以佟柔教授为代表的商品经济关系论者,不仅提出了能够自圆其说的体系化的民法学理论,而且其所主张的商品经济关系说对国家的立法以及民法学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很大且深远的影响,并且得到了社会和学术界的认同,可以构成一个中国民法学的学术流派。随着民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尤其是在当下的民法典的理论研究中,也逐渐形成了具有不同学术见解且符合学术流派标准的学术团体,这就是以推崇德国民法及其民法学为主要特征的学术团体和主张在继受德国民法学及其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加以适当改良的学术团体。前者可称之为“崇德派”,后者可以称之为“改良派”。他们之间的不同主要在于对继受德国民法的态度的不同,“崇德派”力主继受德国民法的传统,他们认为:“鉴于德国民法(包括法律和理论两方面)在成文法国家的重要地位,加上中国民法和民法学主要是继受德国民法,德国民法的影响在近期会更加扩大,在将来也会长期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研究、探讨德国民法典,从其中取得经验教训,以促进我国的立法工作和研究工作,仍不失为中国民法学者的重要任务。”[53]这一学术流派的主要代表学者应为梁慧星教授,他主持完成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基本上也是德国式的,只是在编制上将德国民法典的五编扩大为七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和继承,与德国民法的五编制不同的是将德国法上的债编分为债权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三编。[54]将债法分为三编的主要原因不是别的,而是债法总为一编的话,篇幅过大。“改良派”虽然主张借鉴德国民法,但反对完全因袭德国民法的成例。这一学术流派的主要代表学者是王利明教授,他在谈到中国民法典的编撰思路时说:“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注重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经验,但是,借鉴并不意味着照搬照抄”,“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模式,但应当充分借鉴德国模式,采取法律关系的要素来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55]在他主持完成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虽然也设七编,但其分则各编的设置及排序是总则、人格权、亲属、继承、物权、债法总则、合同和侵权行为,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也不同于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七编制。[56]


  

  至于在民法学理论研究中力主“对德国说不”的见解以及其他学术见解(尤其是关于民法典编纂问题的学术见解),均不足以称之为学术流派,她们或者是因为无法形成一套相对体系化的理论,或者是因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体系但和者寡,未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学术认同,或者是由于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均很有限,最多只能算是一种学术见解。


  

  然而,上述屈指可数的中国民法学的学术流派都存在着时间性。以佟柔教授为代表的“商品经济关系说”,尽管在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基本上已成为“过去式”,仅有学说史的价值,而无现实的参考意义。[57]在民法典编纂问题讨论中形成的“崇德派”与“改良派”,是否也将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而成为“过去式”,而仅有学说史的价值呢?笔者认为这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具有较为持久生命力的中国民法学的学术流派的形成还有待当今的民法学界以及未来的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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