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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共犯与消极身份”

  

  (五)共犯与阻却刑罚的身份


  

  在大陆法系理论中,几乎所有见解都认为有无阻却刑罚的身份者彼此加功的应有“共犯与身份”专条第2项的适用。[39]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据此,我国刑法理论多认为这承认了盗窃罪的阻却刑罚的“亲属身份”。有见解遂指出,“如果某家庭成员甲,教唆或帮助非其家庭成员乙盗窃其家中的财物,或与乙共同盗窃其家中的财物,数额较大,应当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甲虽然是乙实施盗窃罪的教唆者、帮助者或共同实行者,但因其具有家庭成员的身份,可不以盗窃罪论处,但对非家庭成员乙,仍应以盗窃罪论罪科刑”。[40]看来,我国虽然没有“共犯与身份”专条,对此问题的处理与大陆法系通说并无实质区别。从世界范围来看,可罚性借用理论的确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个人的政策性的不可罚性要素仅仅属于个人,不能被利用来侵损法益或违反义务,不应影响共犯的成立,这已成为理论上的共识。


【作者简介】
陈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参见洪福增:《刑法之基本问题》,台北洪福增1964年发行,第236-269页,第262页,第260-261页,第264-266页。
许玉秀:《从“共犯与身分”论不法与罪责的区分》,载许玉秀主编:《刑事法之基础界限》,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467页,第486页。
参见蔡墩铭:《刑法精义》,台北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55页。
参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页,第53-58页。
参见甘添贵、靳宗立:《共犯与身分之检讨与省思》,载甘添贵等著:《共犯与身分》,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7-282页,第282页,第277-279页。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200页,第194-200页,第814页,第334页,第332页,第790页。
参见林冠宏:《共犯处罚根据之研究》,台北大学法律系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2-55页,第67-68页,第92-93页。
参见杨金彪:《责任共犯说批判》,《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
参见[日]西田典之:《共犯的分类》,金光旭译,载马克昌等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参见[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29-830页。
参见王昭武:《论共犯的最小从属性说——日本共犯从属性理论的发展与借鉴》,《法学》2007年第11期。
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327页,第327页,第336页。
参见[日]大谷实:《刑法总论讲义》,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2页,第428页。
参见杨金彪:《共犯的处罚根据论——以引起说内部的理论对立为中心》,《刑事法评论》2006年第2期。
参见[日]山口厚:《日本刑法中的“共犯与身份”》,王昭武译,载马克昌等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参见蔡世祺:《共犯与身分—以刑法三十一条为中心》,台北私立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9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24页,第136-150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2页。又见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3页。
参见[日]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8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2页,第592-593页。
参见[德]耶赛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页。又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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