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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共犯与消极身份”

比较法视野下的“共犯与消极身份”


陈山


【摘要】消极身份是与积极身份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身份。积极身份肯定犯罪的成立,主要是身份犯的身份;消极身份否定犯罪的成立,包括“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阻却违法的身份”、“阻却责任的身份”、“阻却刑罚的身份”。确认共同犯罪的成立应当考察是否符合共犯的处罚根据。从法益保护的观念看,应当坚持混合的惹起说。承认混合的惹起说意味着承认限制的从属性。解决“共犯与消极身份”的问题,应当结合法制状况与共犯的处罚根据,依据消极身份的不同性质,具体地确定处理方案。
【关键词】消极身份;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与身份”专条
【全文】
  

  刑事法学者洪福增在《共犯与身份》的专题论文中论及的“共犯与身份”问题主要包括:“共犯与积极身份”问题和“共犯与消极身份”问题。[1]在我国刑法学理论中,素来重视“共犯与积极身份”问题(主要是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问题),而对“共犯与消极身份”问题的研究较少。相较而言,在大陆法系理论中对“共犯与消极身份”问题有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消极身份


  

  所谓身份是指一种主体性的地位、资格、条件。刑法中的身份就是会带来一定规范效果的行为人或犯罪人的地位、资格、条件。如“未成年人”,在我国(大陆地区——后文同)刑法上会带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范效果。“未成年人”即是刑法中的身份。在大陆法系及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均将刑法中的身份划分为“积极身份与消极身份”加以研究。[2]大陆法系通行的见解是:所谓积极身份是指“以具有一定身分形成可罚性之基础者”,包括“构成身分”与“加减身分”;所谓消极身份是指“具有一定身分则其可罚性遭受阻却者”。[3]在我国,也有类似观点。陈兴良指出:“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其行为成为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或者成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事由,这是身份对定罪量刑的积极影响”,这是“积极身份”;“行为人由于某种身份的存在,而使得责任得以免除,这是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消极影响”,这是“消极身份”。[4]可见,积极身份与消极身份关注视点即在于是否存有刑事责任的犯罪论领域。


  

  积极身份主要是指向社会传达命令、禁止与期待的身份犯的身份,如德国刑法第343条的“强暴取证罪”的“警察”身份,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的“男子”身份,(原)日本刑法200条的“尊属杀人罪”与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272条的“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的“卑亲属”身份。积极身份参与建构身份犯,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威慑功能。与积极身份不同,消极身份并非积极地承认犯罪,而在于消极地否定犯罪,实现限缩刑罚权的功能。关键是,消极身份的类型有哪些?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多数人主张将消极身份划分为“阻却违法的身份”、“阻却责任的身份”和“阻却刑罚的身份”;少数人主张将消极身份划分为“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阻却违法的身份”、“阻却责任的身份”和“阻却刑罚的身份”。[5]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承认“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依据大陆法系通行的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是积极描述犯罪,“违法”、“有责”、“可罚性”是消极否认犯罪,似应当支持前者。但是,在法益概念相对化理解的前提下,也应当认为有“阻却构成要件的身份”,如虽然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缺少具体的法益侵害,就无法承认构成要件的该当,宜支持后者。对此,我国理论界缺乏应有的探讨。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理论侧重从正面描述犯罪,几乎没有消极身份存在的空间。近来,虽有学者大力倡导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但由于时间短暂,还未来得及检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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