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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3.以身体发育的身高为标准(生理标准)判定责任


  

  曾几何时,我国少年刑事最低责任标准是以身体发育的身高为标准(生理标准)来衡量的。我国秦朝以身高判定是否成年,是否负刑事责任,规定男子身高达六尺五寸为成年人,女子身高达六尺二寸,为成年,这也是结婚条件,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人,不负责任或予以减轻处罚。这个标准是有其重要历史背景的,具有方便、实际的特点,[20]适应当时战争环境,人口迁移大,户籍管理不健全。笔者认为这样的标准是极不科学的心智的不成熟,导致对社会认知的不健全,这样的人,尚不足以负刑事责任。身高的一部分反应个人生理发育,但不能反映一个健康人的心理认知能力,有的人营养好、发育快、身材高大,但由于年龄小,心智的不成熟,导致无法有正常的法律意义上的认知能力,同时不具有责任能力的判定与科学客观性。反之,有的人年龄过了14周岁,营养差、发育慢、身材矮小,但大脑发育毫不迟缓,故不能以此来否定他的刑事责任。南方天气热,所处居民相对比同年龄段的北方居民发育快,但其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就有很大差异。有些身材高矮有来自遗传的或病理变异的,如成年侏儒,你就不能以其身高没有达到一定标准来确定其没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因此确认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4.以人的年龄作为标准判定责任


  

  科学的发展,身理学知识的健全,判定一个人是否成年逐渐发展到以年龄为标准,我国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刑事责任年龄为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但是以年龄确定行为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和程度未必科学;根据责任理论,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具备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意识能力)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是犯罪,没有该能力就不可能有犯罪的故意与过失(主观过错),也不能对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受刑能力)。在此前提下,有人提出以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程度以其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为标准,这个标准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不易实践操作。当前人类也没有一个鉴别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测量标准,没有比年龄更科学、更确定、更易掌握的标准。所以年龄仍然是世界各国确定未成年人行为时责任的标准。笔者认为相对以身高标准而言,这是比较科学的而又客观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这种标准是当今国际社会确定刑事责任通行的立法标准。根据刑法理论,犯罪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笔者认为自然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的有无以及强弱与年龄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不是一出生就具有充分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知识的获得必然有一个后天渐进的过程,人生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从无知到有知,从知之不多到知之较多,从不能辨认和控制能力到能够有一定认知能力,再到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一个历程,这个过程需要时间的过程,所以年龄就是一个较为科学的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一般来说,年龄的增长与认识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大小是成正比的。但是这种能力随着年龄到了一定的程度就不再增长,在经过一段时期后又有一个逐步减弱的过程,所以我国古代矜老政策,许多朝代规定年满70岁以上犯罪减轻其刑事责任或不得判处死刑。


  

  笔者认为一个人的意识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循序渐进的,要经历许多阶段,所以刑事责任年龄也分几个阶段。如何判定一个人多大年龄具备一定的是非善恶辨别能力、认识自己行为性质后果的能力(意识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主观的,根据辨证观点,当这个主观确定的责任年龄固定下来时,便又转化为一个客观判定刑事责任的标准。这是多数国家采取的标准,有利于操作和实践。笔者认为确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理论在刑法上的地位,实际上是刑法史的一大进步,实际上是对客观归罪的否定,在确立责任年龄前,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以造成的实害结果为标准,如同态复仇,确立责任年龄后,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意识能力、行为能力即责任能力,折射面反映人的主观过错。当然,笔者研究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主要从责任年龄方面展开的,并不是考虑精神不健康的状态。


  

  五、少年刑事责任范围立法模式


  

  (一)未成年人(少年)刑事责任范围立法模式比较


  

  中外关于未成年人(少年)刑事责任范围立法,世界各国主要采用2种模式:


  

  1.一种是非限定式模式,就是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不作任何限制,未成年人在理解和意思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构成任何类型的犯罪,如《意大利刑法典》第97、98条规定。这种模式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灵活解决这些人的刑事责任,其缺陷在于对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法律意识、职业道德要求过高,可能导致相同案件不同的处理结局,另外把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范围这样问题交由法官裁量,司法权限过大,导致滋生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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