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少年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笔者以为如果仅以形式责任概念归责,则陷入主观归罪的泥潭,包括对成年人、未成年人,当然,这只不过为“责任”概念归责提供主观的可能,在我国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只有达到重伤以上或死亡的实害后果(实害论)才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质责任概念指一定情况下某种心的要素给以刑罚处罚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单纯以实质责任概念定罪似乎又陷入客观归罪的沼泽,对于未成年人如果不考虑前者,实际上是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没有二样,只有将二个因素结合综合认定才能准确认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人轻伤,结合主观归责可能性的前提条件的心的诸要素的总体,如为故意,可以归责;如为过失,不能归责,当然德日刑法把故意、过失称为违法性意识,以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来归责。综上比较分析,笔者“少年刑事责任”可以界定为“达到责任年龄,又要求能够认识其行为的性质或意义且能控制其行为的少年违反行为的义务或反价值行为的非难”。


  

  二、少年刑事责任内涵界定


  

  根据西原春夫从规范的责任论的观点出发给“责任”概念的定义为“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的法律上负担,其内容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社会伦理的非难”[7]及笔者上述分析的“少年刑事责任”概念理论体系,笔者提出下列“少年刑事责任”内涵的论点:


  

  (一)首先,少年刑事责任是非难,刑法要求“具备责任能力且够责任年龄的少年”按照刑法上的规范来行为,并且能够期待这种行动,所以有违规范能够科处刑罚,当然要以“少年行为人”具有按照规范实施决定的能力这个前提,那么对于20周岁以上成年人(日本刑法规定20周岁以上为成年人)没有按照刑法规范来行为,非难责任应当承认。但不否认其他因素影响,如环境、个体素质。


  

  (二)其次,少年刑事责任是“社会伦理的非难”。[8]根据上述限定,还不能产生责任。少年没有按照刑法规范来行为,但少年欠缺是非辨别能力或者根据是非辨别能力而行动的能力(责任能力)的前提,对少年不应产生非难。少年年龄幼小,生理与心理的不成熟,性格、经历有别于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会较成年人弱,既然责任能力弱,显然同等违反规范行为非难责任小于成年人(限制责任能力),也要相对成年人限定责任,如果少年年龄幼小,生理与心理的不成熟,性格、经历有别于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没有(没有责任能力),同等违反规范行为非难责任与成年人的区别是无和有的关系。


  

  (三)最后,责任是“对实施违法行为的非难”。违反刑法规范行为的影响有大小、轻重的差别,责任随之产生大小、轻重的差别,“通过违法行为大小的判断,也影响责任大小的评价”。[9]同等违反规范行为影响大小、轻重,由于少年年龄幼小,生理与心理的不成熟,性格、经历有别于成年人,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与成年人差别于弱小、没有(责任能力的大小、有无),那么,二者非难的区别是责任的大小、有无关系。


  

  三、少年刑事责任依据(责任主义理论)理论


  

  作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产生的必要条件的主观责任论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学思想的兴起有着直接的渊源。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首先注意到人对其行为的可选择性,肯定人具有意志自由性。亚里士多德还进一步认为有知与有选择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因而是应受遣责的行为,无知或受强制的行为是不自愿的行为,因而是不应受谴责的行为。[10]人类认识能力主客观方面的不断提高,主观世界的认识也进一步加深,中国封建社会出现“原心定罪”现象,基督教“行为无罪,除非内心邪恶。”教会思想影响中世纪的刑法,“主观归罪”充斥了教会法庭。世界刑法,直到德国刑法典确立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才大为改观。德日责任主义理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以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只在可能非难行为人的场合,承认该行为人的责任的原则(狭义的责任主义)”;笔者认为主观的责任(排除结果责任与客观责任)与个人的责任(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归责责任主义(对行为人非难时考虑行为人主观的、个人的问题)、量刑责任主义(责任轻重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容许超出责任的轻重科处刑罚,类似与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消极的责任主义(平野龙一的无责任则无刑罚、大家仁的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11]这些理论具有科学性,比较符合我国的现状,笔者完全接受上述观点,并根据上述理论,提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没有责任能力则无责任;在有责任能力前提下,责任能力的大小决定或影响责任的大小。”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没有责任能力则无责任的论点”易于理解,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在有责任能力前提下,责任能力的大小决定或影响责任的大小”不易理解,笔者可以举例说明,在我国,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年龄段的人犯故意杀人,应该负刑事责任,这没有疑问,但在这个年龄段,一个刚满14周岁的人与一个17周岁的少年犯故意杀人罪,其他情节相同情况下,由于一个刚满14周岁的人与一个17周岁的少年由于年龄、生理与心理、性格、经历、辨别是非和行为控制能力差别导致责任能力有大小,确定其非难责任,处以刑罚就有轻重大小。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个刚满14岁的人可能就此减轻处罚,但一个17周岁的少年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是法官的首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