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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研究

  

  4.年满25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出此限制条件的理由有两点:其一是变性属于自然人重大的身份变化,行使变性权更是一项重大的决定,变性行为不仅涉及到患者疾病的治疗,更涉及到患者今后生活方式的选择。易性病患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变性手术是不可逆的,把自身的性解剖结构变成异性结构,从现有性别角色变为异性角色,这是人生所有改变中最激烈的改变。可以说,对任何一个自然人,除了生存权本身以外,几乎没有其他的个人权利比变性权更为重要。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人的认知能力为根据,而人的认知能力又与人的智力、年龄和健康状况密切相关。所以,变性决定只能由具有足够意识能力和智力能力,了解变性实质意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做出。其二是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变性手术应在生理发育完全成熟以后进行最为恰当,因为国内外均有儿童期作了变性手术,然而到青春期却出现相反性别表现的报道。世界卫生组织将青春期年龄范围定为10到24周岁,我国一般把青春期年龄范围定为10-20岁,前文已有“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和“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的建议,因而变性手术的年龄就应当年满25周岁。


  

  事实上,由于受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特殊群体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这就更需要法律具有宽容性和超前性。对于变性人的法律地位,我国要在立法上遵循人权公约所表述的共识性观点,即“人权是基于人固有的人格和与生俱来的尊严与价值”的观点,通过立法对变性人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使其权利得到救济,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应有之意,才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


【作者简介】
张迎秀,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教授。
【注释】李绍章.变性手术亟待规则介入.东方法眼网,http://www.Dff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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