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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研究

  

  1.患有严重的“易性病”


  

  易性病(在医学界易性病通常被称为易性癖,而癖是指“积久成习的嗜好”,是指后天养成的一种习惯。众多的病例资料表明,易性病是与生俱来的,并非积久成习,医学专家们认识到这是一种性心理障碍范畴内的心理疾病,属于疾病的范畴,并非积久而成的嗜好,将它称为“癖”是对易性病的误解,因此命名为易性病较妥。)是性身份严重颠倒性疾病,绝大多数病人自童年期开始即表现出了易性行为。典型的易性病患者,3—4岁萌发想法,4—5岁对性别产生蒙蒙意识,青春期剧变,认定自己是异性。16或17岁开始,病程加重,确认自己错生性别,持续地感受到自身生物学性别与心理性别之间的矛盾或不协调,男的认为自己应该是女人,女的认为自己应是男人,强烈地要求改变自身的性解剖结构,衣着、举止、爱好、志向都出现异性化,回避人群,且不进澡堂、公厕,持续而强烈地要求变性。在易性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常因内心冲突而极度痛苦,甚至导致自残、自戕。根据著名的“易性病”现象研究专家何欧尼格在1964年的概括,易性病的特征为(笔者理解易性病的特征亦即易性病的诊断标准):(1)深信自己内在是真正的异性;(2)声称自己是异性,但躯体发育并非异性,亦非两性畸形;(3)要求医学改变躯体,成为自己所体会的性别;(4)希望周围人按其体验到的性别接受自己。


  

  目前我国关于易性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几乎是医院及医生自己掌握,没有通行、可信服的规范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确定的标准。为保证患者利益、填补法律空白和预防医生本身的法律风险,建议应当由国家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邀请性心理、内分泌、精神病、泌尿、整形、妇产科和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在参考国外诊断标准和我国变性手术专家们的临床做法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我国“易性病”诊断的医学标准。一方面是对病患的高度负责,另外也是对社会关系即将发生的变化之高度重视。通过建立这样的规范性标准,医生判断既容易也准确,病患及家属有参照,即使将来发生医疗纠纷也有可供判断的可靠性依据[8]。由于易性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是一个医学问题,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此不敢多加妄言。


  

  2.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精神治疗,但其病态心理仍未矫治好


  

  医学专家们认为“易性病”属于心理疾病,要求变性的人,从医学角度来看是心理变态的人,其要求变性的心理属病态心理。一个正常的人是不会有这样的要求的。正因为要求变性的人是心理变态的人,不是心理正常的人,所以我们就不能像对待正常人那样对待他(她)们。对有变性要求的人,在变性手术前,应首先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矫正其病态心理,把他们的心理疾病治好。如果能矫治好,那是最理想的,这是对他(她)的生命健康权最大的保护。笔者认为应设立心理矫治机构,对易性病患者进行心理矫治,如果经过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后,其病态心理仍未得到矫正,仍然一如既往强烈要求变性的,就应该尊重和保护患者的自主选择权,满足其变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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